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备受欢迎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否则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17749.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8日 01:56:31
下一篇 2025年2月9日 01:03:54

相关推荐

  • 校车安全事故,校车不按规定路线出事故怎么处罚?

    校车不按规定路线出事故怎么处罚? 处200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用车撞车)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对于危害公共危险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其中包括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罪名,其各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1、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

    2025年3月18日
    200
  • 工作性质是什么(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性质是什么)

    工作性质是什么意思? 工作性质是指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进行分类的意思,分类也有各异。比如按照脑力工作和体力工作;担任领导工作和非领导工作;服务性工作和非服务性工作。 工作性质的变革要求发展新技能,而获得这种新技能最有效的途径是及早开始培育技能。对儿童生命早期的营养、健康、社会保障和教育进行投资为他们未来习得认知技能和社会行为技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儿童生命…

    2025年3月18日
    200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云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云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云南省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管理条例》1982年6月1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 云南省排放污染环境物质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2.06.16 实施时间 1982.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建筑安全事故,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主要有哪五类伤亡事故?

    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主要有哪五类伤亡事故? 建筑施工中最常发生的事故为: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五种行为,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建筑施工常见六类安全事故? 1、高处坠落: 发生部位及原因:洞口、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 2、物体打击: 发生部位:洞口、临边防护不严密;职工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 …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典印章(民法典印章管理条例)

    个人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下,经过公安机关备案过的私人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有限。 【法律分析】 只有公民本人以本人的名章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事实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签字的。如果在实践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不是私人印章。一般而言,由于此类私人名章没有行政备案,发生争…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对小区物业的影响,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司法解释? 明确物业服务的特征。公共性、持续性和难以量化是物业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特征(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安全知识宣传视频,民法典人身安全法律法规?

    民法典人身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安全四不放过(建筑安全四不放过)

    安全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 安全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2025年3月17日
    200
  • 退役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条例?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最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

    2025年3月17日
    200
  • 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025年3月17日
    200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保修 正常使用 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025年3月17日
    200
  • 安全事故等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 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是特别重大事故,二级是重大事故,三级是较大事故,四级是一般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

    2025年3月17日
    200
  • 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2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12个罪名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