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与战友妻子发生关系并同居后,因破坏军婚罪入狱,法院咋判的?
男子与战友妻子发生关系并同居后,因破坏军婚罪入狱,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
江西南昌一男子周某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陈某之妻,仍然于王某新婚之时,与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之后不久于某小区同居生活。周某某被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重要职责,维护军人稳定的家庭关系十分重要,故此,军婚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
破坏军婚罪,顾名思义是指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如果知道同居或者结婚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是“明知故犯”的,就构成本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并不知情,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不会触犯本罪。故此,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周某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陈某的新婚妻子,但是仍然于王某和陈某刚结婚9个月后与其同居生活,严重破坏了受害人陈某的夫妻感情,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人可能疑惑,周某某构成了破坏军婚罪,那么与其同居的王某为什么没有被一同认定破坏军婚罪呢?其理由在于,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只在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本案中,王某对于自己已经和现役军人结婚一事没有对周某某实施隐瞒或欺骗,虽然与周某某同居生活,如果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就不会构成重婚罪。同时,由于王某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并没有被包括在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当中,故此,王某在本次事件中不会被定罪处罚。
军人们为我们负重前行,守卫祖国安全,所以才有我们现在的岁月静好!对这样明知故犯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必定会受到刑法严厉的处罚。您对此怎么看呢?
南昌一男子破坏军婚获刑1年,为何明知犯罪,女方还要坑人?
南昌一男子破坏军婚被判刑一年,究竟是真爱还是一时糊涂?
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不再那么让人难以接受了。似乎夫妻二人走到一起,因为生活中的种种最终走向离婚,在二人看来确是得到了解脱!有人离婚是因为婆媳关系,有人离婚是因为经济压力,有人离婚则是因为小三插足……说到这小三插足,在婚姻中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叫做军婚,顾名思义军人的婚姻,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根据我国法律,如果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那就不只是被骂成小三了,而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近日在南昌就有一男子因为破坏军婚被判了刑!说起来,军嫂本是一个荣誉称号。很多军人为了守卫我们的大家,牺牲了自己的小家,军嫂常年独自一人在家!曾在一个段子上看到这样一则感人事件,一位军嫂常年在小区里独来独往,并且抱着一个孩子,很多邻居都在背地里对她议论纷纷,说她是别人的小三,是被包养的,要不然这么长时间邻居们为什么都没有见过她老公!军嫂每每听到这个议论也都不多做解释,但她自己的内心实际上是满满的委屈。
终于有一天,她的爱人回来了,得知自己的老婆受到这样的议论,这位军人连续三天,在自家阳台上身着军装站军姿。他想让所有人都知道,他的爱人不是那些乱七八糟的身份,而是一名军嫂!
然而,南昌这位男子明知道和自己同居的这位女人是个有妇之夫,并且她的丈夫是一位现役军人,仍然继续和她同居。终于,根据我国刑法,他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如此明知故犯,难道是遇到了真爱么?还是只是为了一时的快活呢?
江西男子与现役军嫂同居,破坏军婚被判1年,军嫂为什么不判刑?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让我们的子弟兵安心戍边卫国。在破坏军婚行为中,一般不会追究军嫂的法律责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军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况严重的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一、案例:
南昌市东湖区的王女士,与现役军人陈先生结婚后两地分居。在工作中,王女士与周某某相识,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王女士没有守住为人之妻的道德底线,双方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周某某在明知王女士是现役军人妻子后,交往不但不收敛,反而搬入王女士与陈先生的婚房中,过起了地下夫妻生活,直到被人发现后举报。经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某以破坏军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一般情况下,不会追究军嫂的刑事责任
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都是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军嫂因嫁给军人而受到约束,同时也得到法律的宽恕。在军嫂出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处罚军嫂的,目的也是给她们挽回婚姻提供一些有利条件,因为军嫂出轨并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破坏军婚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才会立案追诉,对于一般情节是不会追究的,因为一旦立案势必会扩大影响,给现役军人的声誉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军婚罪虽是公诉案件,如果现役军人为挽回婚姻,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也会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军人的决定。
三、可能追究军嫂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1、涉案双方都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破坏了“军嫂”的军婚,“军嫂”同时也破坏了“军哥”的军婚。
2、军嫂与涉案男方同时构成重婚罪的,涉案男方不但破坏了军婚,同时军嫂也破坏了涉案男方的合法婚姻,涉案男方的配偶持意要追究军嫂刑事责任的。
3、军嫂故意欺骗他人,与自己结婚的,军嫂一方构成重婚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现役军人态度决定着军嫂的处罚结果。
结束语:
我们子弟兵远离家人戍边卫国,值得大家尊敬。军嫂与现役军人组建家庭分居两地,也做出许多的牺牲,也是一种奉献,一样值得尊重。军嫂既然选择军婚,就应当保守住道德底线,保护那份荣耀。
“四哥有法说”作为一名退伍老兵,在此向所有军嫂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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