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202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样判刑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罪名简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

(1)入罪条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未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辩护要点:

1、罪名问题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来定罪,在此种情况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变更罪名。例如,余律师在安徽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使用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账,办案机关起初以诈骗诈骗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余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由于转账数额较大若定诈骗罪量刑幅度会超出10年,在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变更罪名,本案由10年以上最终定性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后,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款性质,否则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二是实物价值,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3、上游犯罪问题

本罪重要的特征是其是一个上游犯罪,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能想当然的将涉案的犯罪情节全部都推定为犯罪,这是应有之义却常常被部分律师所忽视。例如:余律师在南京办理过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犯罪数额,但是经过多次向公诉机关以及法院进行了解披露,涉案的银行卡中主要涉及两个“组织”的转账,其中一个组织已经被刑事处理,但是另一个组织的情况不明确,甚至没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即使该两个组织的转账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盖然性。

以上是余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的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要点,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202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

刑法问题:解决下列案例,来说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由此看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窝藏赃物这个案例怎么判刑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和分析

熊某是一废品收购店老板,2012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收购14岁中学生袁某和15岁中学生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后因他人举报熊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熊某收购的金属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本案中,熊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首先,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后多次将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卖给熊某这一行为,显然与他们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熊某对此应当意识到这是盗窃物品;当袁某和沈某某明确告诉他这是从某停车场汽车里盗窃来的物品时,熊某仍低价予以收购,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其次,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公私财产,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犯罪行为。熊某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第三,《刑法》第312条中所指的赃物,是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某些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故而被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体。因此,本案熊某的行为,只能以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其所收购物品的性质;何况,前者是否有罪,对后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均无任何改变,甚至熊某的行为助长了该案的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犯罪。所以,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讲,熊某的行为都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1762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8日 01:46:48
下一篇 2025年3月18日 01:47:03

相关推荐

  • 喝酒后借酒伤人能判重刑吗?

    喝酒的意义非常多,它融入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对社交、日常生活习惯和精神文化,当然喝酒要适量,很多人因为喝酒而导致酒后乱性、酒后产生纠纷、甚至因为喝酒伤人的事情也不是少数。那喝酒后借酒伤人能判重刑吗?下文是知芒网小编所做的相关整理,来了解了解吧! 喝酒后借酒伤人能判重刑吗? 是否判以重刑,需得做鉴定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

    刑事辩护 2025年4月26日
    1100
  • 犯罪构成与犯罪要件是一样的嘛?不同之处是什么?

    一、犯罪要件和犯罪构成一样吗? 犯罪要件和犯罪构成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完全一样。 犯罪构成是指认定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它就如同构建一座法律大厦的基石,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全面的框架。例如,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这就像是大厦的根基,只有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还有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过失等,它…

    刑事辩护 2025年4月26日
    1000
  • 生产有毒食品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构成内容与特征?

    一、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的责任主体属于普通公民或单位均可成为罪犯;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有意识地参与并希望此举能够实施完成;再次,其所侵害的权益主要涉及到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秩序以及广大消费者,也就是无法预知案发后会波及哪些人群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最后,本罪发生的客观事…

    刑事辩护 2025年4月26日
    1100
  • 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案例(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案例2022)

    青少年违法犯罪实例有哪些?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案例2]:16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30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为避免村民自救,他还用稻草拴住了村民的大门。近日,涉嫌连续…

    2025年4月2日
    500
  •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

    2025年4月2日
    300
  • 劳动合同法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宋某是一名2012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12年10月13日来到石家庄赢弗外语培训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000元,没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

    2025年3月31日
    500
  • 国际私法案例(国际私法案例怎么找)

    求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2025年3月31日
    400
  •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与矫正指要电子版)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范文 社区矫正范文,社区矫正是对犯法分子的一种措施,需要定时的向当地警察局汇报自己的生活情况,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社区矫正范文。愿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正途,仅供参考! 社区矫正1 范文一 我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我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及我的近亲属,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

    2025年3月31日
    600
  • 民法案例(民法案例分析)

    关于民法的案例 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之一为返还继承获得的财产或者适当补偿。本题中并未出现遗嘱继承,因此都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甲被宣告死亡时,乙、丙、丁都法定继承甲的遗产,各自获得1/3。乙死亡时,丁代位甲继承财产,此财产份额本应属于甲。丙与戊再婚后死亡,丁、戊分割丙的遗…

    2025年3月31日
    300
  • 职务犯罪案例(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解说词 ——————————————————————&#8…

    2025年3月31日
    300
  •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练习 案例: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

    2025年3月31日
    300
  • 并购案例(并购案例分析)

    近三年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有哪些? 近三年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有:阿里收购吉鑫控股,百度收购YY直播。 1、阿里收购吉鑫控股。 公告时间:2020年10月19日。 交易金额:280亿港元。 阿里巴巴宣布淘宝中国拟280亿港元约36亿美元收购吉鑫控股有限公司70.94%股权。股份购买后,阿里巴巴连同其关联方将持有高鑫约72%的经济权益,成为控股股东。 这是阿里巴巴…

    2025年3月31日
    300
  • 人身保险案例(人身保险案例计算题)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索赔案 》??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由其继承…

    2025年3月31日
    200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 桑塔纳 出租汽车,沿本市 汉 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个人借贷纠纷(个人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怎样起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民间借贷法院起诉的流程是如何的呢?民间借贷法院起诉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起诉,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签名或盖…

    2025年3月31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