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千零三三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033条第二款的内容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民法典不允许电销吗?
以后在街上发传单,向他人打推销电话都是违法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也就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所以,以后发传单打推销电话都是违法的。我们也希望以后不要再接到推销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推销电话真的很烦人。
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明年一月一日就要实施了,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其内容涉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认真研读。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1033条处罚?
法律分析: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关于电话营销的规定?
答:《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1260条,122600余字,《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法制的新起点。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 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不被骚扰的“安宁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驾驶抵押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一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有库房却任由抵押的机器设备在室外风吹雨淋。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当抵押人的行为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权利。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要求抵押人停止砍伐林木或者拆除房屋,加紧房屋修缮或者对车辆定期保养。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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