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933条解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933条的理解?
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时的可得利益,可得利,又称期待利益,履行利益,一般是指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提供相应保护,因为他促使利益妥善履约,例如合同买卖中卖方及时交货,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等,但同样的法律也对认定和计算这种利益做出限制,以避免当事人发生违约,或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其任意解释,从而平衡损失和获利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995条解读?
《民法典》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一独立的请求权,规定人格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属于绝对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不以损害已经实际发生造成损失为要件,六种有关人格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930条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不应不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是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时,没有自己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受托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比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去办理房产过户,在路上被电动车撞伤,除电动车致损人要赔偿外,委托人也应该给予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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