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称为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民法典六个基本原则里的最后一个原则,也是新创立的一个原则。它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回应当前我们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代际公平。
关于绿色原则由来?
1954年首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至今,我国终于迎来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8日下午,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之所以确定绿色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民法典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
民法典中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而且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主体的绿色发展义务,提出了绿色发展的行为要求,规定了保障绿色发展的责任制度,进而形成了系统化的绿色原则、制度和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法典不是零星点缀的“绿色”,而是贯彻始终的“绿意盎然”。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并且通过一系列得力措施保障其实施,必将有助于树立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进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这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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