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买卖,为什么我们不信鬼神,却不敢买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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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信鬼神,却不敢凶宅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确涉及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告知义务的指导性规定,对出卖人披露房地产的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的规定仅仅散见于一些地方性的“房地产转让办法”。但是,《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对“凶宅”负有告知义务。

“凶宅”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只是标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房的一定特征。

在平等自愿原则的指导下,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然而出卖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掌握更多关于房屋的关键信息,买受人基于一般经验仅能对房屋的外观进行考察,可能无法知悉某些可能影响其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的信息。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信息优势方加以告知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此种告知义务须由出卖人在与买受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履行。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它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真正的合同自由。

为什么我们不信鬼神,却不敢买凶宅?

谁说没人敢买?医生、护士、警察这些群体就是购买凶宅的生力军,他们不信鬼神,多用于自住,炒房者则多是将房产用于出租或者转售。

我差一点购买了凶宅。我姐在沿海某城市,那里气候宜人,用于过冬,因为冬天我们这儿比较冷,我看上了一套二手房,他们那儿的房均价一万多一平,当然是新房子,二手房则便宜不少,那套二手房比市场价低十几万,外带赠送满屋家具家电,交通便利,离我姐姐的小区只有十几分钟路程,小区环境优雅,绿树成荫,遍栽亚热带树木,印象最深的是那个小区有几棵高大的木棉树,去的时候是农历二月,我们老家草木凋零,天寒地冻,这儿木棉花却开得绚烂多姿,一个大游泳池波光粼粼,几乎第一眼我就喜欢上了那儿,我姐比较谨慎,她见多识广,于是就动用关系向周边的人打听,不打听还好,一打听,吓了一跳。因为房主给出的理由是移民加拿大,实际上则是房主的儿子把儿媳妇杀了,老人住着害怕,所以想尽快出手,不惜低于市场价。听到真相,我忍不住出了一身冷汗,我虽然是彻彻底底的唯物主义者,可我的心真的大不到可以在凶宅里若无其事的吃饭睡觉打豆豆,拉屎拉尿放屁。因为有了这样一层心理阴影,后来,买房的事情就搁置了,新房我不是本地户口买不了。

若论凶宅,没有比杭州来女士这套房子更可怕的了,从来没有一个人的死亡会让整个小区惶惶不可终日,甚至有相信迷信的于还动用道士驱邪,来女士的左邻右舍更是一夜之间走的干干净净,小区常住居民也大受影响,有人夜不能寐,晚上不敢上厕所,不敢独自一人在家。何为鬼神?鬼神是听说过的多,见过的没有,子不语怪力乱神。没人见过,只停留在传说中,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而凶杀案是活生生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中国人对死人很畏惧,对死得很惨的人则是更上一层楼.如果入住里面,会不由自主的害怕,大白天还好,尤其是夜晚来临,夜深人静的时候人们喜欢胡思乱想,为了免除这种麻烦,自然没人敢去挑战自己的胆量了。

何为凶宅?广义理解就是房子里住过死于非命的人,一个凶字涵盖了一切,凶杀案谁不怕,这种刻于灵魂深处的畏惧与性别无关。因此,敢买凶宅的人可以封神了。那么凶宅是不是就无人问津了呢?别人我不知道,我们这边有一栋房屋就是真真正正的凶宅,男主人从五楼跳下去摔死了。这是一场桃色绯闻引发的人命案子。女主人和男主人是一个单位的,时年三十八岁,女主人红杏出墙喜欢上了另外一单位的二把手,女主人姓林,男主人姓罗,二把手姓李,实际上他们三个人当年还是高中同学,李某曾经追求林某,林某嫌弃他在乡下上班没同意,兜兜转转,李某居然成了某单位二把手,林某又成了舔狗,两个人滚在一起后,惹恼了罗某,罗某一气之下跑到二把手的办公室几刀捅死了他,回到家,又把老婆弄死了。而后跳楼自杀,留下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凄凄惶惶的。

二十五年前,这段桃色凶杀案轰动一时,应该说是轰动整个地区,如果是今天,估计轰动全国,于是,他们家的五层楼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凶宅,无人问津。前几年有一个温州人花五百万给买下来了,而后推倒重建,现在成了一个避暑山庄,人气旺得很,温州人一家老小夏天也住在这儿,他们知道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但他们无所谓。所以,也不是人人都那么胆小如鼠。

那么购买凶宅的人是基于什么想法呢?

第一:没有什么比穷更可怕,相比之下凶宅算什么。

第二:你以为买凶宅是自己住吗?买的是性价比,过两天加价几十万再卖,一到手就赚了几十万。

第三:什么凶宅不凶宅,吉人住吉宅,人又不是你害的,冤有头债有主,把房子重新装修就是新房的房子了,吉凶无门,唯有自招。

第四:这房子购买两年后,再按市场价卖掉,就不算凶宅了,无论市价如何,这都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

所以,房子本来是无辜的,它们静静的立在那儿,是人的敏感多思多虑让它令人害怕了,人死如灯灭。一个业内人士说过,修房建屋时,跟多建筑工地都出过人命,这怎么算?只能说我们不敢买,敢买的大有人在。

买到“凶宅”可否追责、退房?

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的,可以申请退房,追责。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

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购房人如实报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发生过命案的“凶宅”对于一般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属于中介公司应向购房人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从事情本身来看,一方面,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知该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小区的其他房屋,且房屋“死过人”,并在合同备注一项,由中介公司注明“买方已经知悉房子的真实情况”,买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的责任。另一方面,仅由中介公司注明“买方已经知悉房子的真实情况”,并不能当然证明中介公司已向买房披露该房屋发生过命案的信息。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已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虽买卖双方最终一致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中介公司为该房屋买卖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购房人对于买卖无法最终促成负有一定责任,购房人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

楼下房子是凶宅,有人来买,向我询问房子情况,我该不该告诉他?

我觉得有必要告知对方,因为这事存在于欺诈了。

再说凶宅是不是房价都低一些?当他来问你时,你不用提房子是不是凶宅?你只问他房子多少钱买的?这片房子均价多少。然后他就明白房子因为什么低价了。也会去查看到底什么原因造成房价低廉了。

房子是人一生的大事,很多人倾尽所有去买房子,如果碰上凶宅,是多难心的事。当后知后觉时,后悔死了。

对这样的事卖房子的人和中介都挺过分的,不应该隐瞒这样的事,就应该直接说凶宅,谁能买就买呗。如果碰见心理承受能力差的,遭遇不测,是不是也挺麻烦。

之前看到网上写的一条新闻说,某南方城市,一处热闹地点凶宅都卖得抢手,这样在中介直接登出凶宅和欺瞒人家的有着鲜明对比,人品也是不同的,希望都能坦诚相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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