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赵作海案件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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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赵作海案(赵作海案件询问笔录)

赵作海案件

赵本山,赵作海介绍,赵作海弟弟赵星在1990年被杀害后失踪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村民怀疑无头尸是人,人的家人也报了案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

赵作海案的涉案人物

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生活在这里。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家中房屋也已垮塌,可谓是家破人散,好不凄凉。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晌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晌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晌“复活”的事。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晌去服刑才对。

5月9日上午8时许,赵作海在狱警的带领下,走进了省法院设立在监狱的庭审现场。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忍不住失声痛哭。

赵作海案的抓获真凶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DNA鉴定确认

无头尸体名叫高宗志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裳,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赵振裳回到柘城县家中。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

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无头尸体的身份及案件侦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获悉赵作海无罪释放

三嫌疑人分头潜逃外地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做月饼生意产生矛盾

将高宗志杀害、肢解并抛尸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此次案件涉案人员

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在此次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3人指认相同。5月27日,公安机关在指认现场发现了被害人头颅,案件顺利告破。,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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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省法院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全省法院以赵作海案件为反面教材。河南省高院还决定,把无罪释放赵作海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警示日”。今后每年的这一天,全省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围绕这起案件深刻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河南省高院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今后对于刑事法官的监督力度要更大,凡是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一定要先上庭里审判长联席会进行研究,然后再上审委会研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人员要人人阅卷、交叉阅卷,各自写出阅卷笔录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今后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还重审。

“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法院,是我们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们决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张立勇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要敢于宣告无罪。宣告无罪也是对公安、检察环节的监督,督促他们继续调查补充新证据。”

记者从赵作海案件通报情况中了解到:当地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生活困难所盖的6间新房已建好;政府还决定在赵作海的老宅上,为其孩子再建6间新房。针对媒体报道赵作海对赔偿不满再次索赔的问题,商丘中院专门组织媒体记者进行现场采访。赵作海公开对媒体表示,对赔偿协议很快履行很满意,今后会好好种地、好好生活。

赵作海事件?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点击查看图片

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源至百度百科)

作海案是什么?

赵作海案沉冤昭雪,赵作海也将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两人已被刑拘,一人在逃。(今日本报B6版)

道歉是容易的,赔偿花纳税人的钱,也相对容易,难的是追究责任。进一步说,立案究责是容易的,将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抓起来也相对容易,难的是弄清到底谁是这起冤案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者不就是“罪魁祸首”吗?表面上看似乎如此。但事实上,刑讯逼供虽让赵作海屈打成招,但冤案最终形成却缘于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赵作海1999年6月被逮捕后,当地检察机关曾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不予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不予起诉的防线在2002年八九月份被突破。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最后的“研究结论”使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赵作海的命运基调已被确定。之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直至将赵作海送进监狱,一切都是走程序、完成任务而已。那么,当年主持、参加这个“专题研究会”的人,认为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的人该担何责?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赵作海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这说明,赵作海冤案绝不仅仅是办案警察的责任,如果只是处理三名警察,这种“抓小放大”、“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究责不仅让人笑话,而且不可能惩前毖后。

实际上,赵作海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上面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时,他们同时出错便在所难免。所以,道歉、赔偿、究责之外更应该有反思,有司法体制上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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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贩毒案件(海南贩毒案件)

    中国十大毒品案件 这10起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与马来西亚警方联合破获林迪特大跨国制造毒品案件、中缅联合破获“11·22”跨国贩毒案件、安徽破获“2·18”特大制贩羟亚胺案件、上海浙江联合破获“2009·3·10”跨国走私贩卖冰毒案件、四川破获“09·1·1”特大制贩羟亚胺案件、福建破获“JDB813”走私毒品案件、四川省“4·08”特大制贩毒品案件、云南破获…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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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委托(委托律师)

    法律上对委托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分析 委托执行就是说债务人被执行的债务不在本地管辖的范围之内,需要委托债务所在的地方的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在委托执行…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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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离婚(代理离婚案件的心得)

    离婚可以代办吗? 不可以,必须本人去。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书去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写,民政局有专门的表格,也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手续。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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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案件中止审理什么意思)

    什么叫案件 案件 [编辑本段]案件 àn jiàn 1.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刑事案件 xínɡ shì àn jiàn [1]1.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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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作案多次作案及案件分析

     问:高中作案多次作案及案件分析   律师解答:   多次作案是指在以前有过犯罪事件的情况下,一次又一次地犯罪。多次犯罪不仅在刑法中非常重要,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起诉的期限也有一定的影响。多次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此类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

    法律问答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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