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小区车位管理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停车注意事项:
1、不要堵塞消防通道。
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救援的顺利进行,几乎所有的居民区和办公楼都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两侧都会在这里明确标示为消防通道。因此,即使停车位很紧,即使你把车停得很远,你也必须避开它。
2、尽量不要在拐角处停下来。
很多小区道路都很窄,只有路口比较宽敞。很多司机习惯在路口停车,以为这里宽敞。其实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
民法典对小区红线的规定
法律分析: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2、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关于小区围墙的规定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当然,对于小区内独栋别墅,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怎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限定来进行分析,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隶属业主所有。住宅建筑架空层用做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公共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2021年民法典地下车位规定: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遵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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