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传统美德民法典出嫁女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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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嫁女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出嫁不影响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父母把我们抚养成人都付出太多太多了,做为子女的尽孝是最基本的义务,上行下效我们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好父母,是对子女最好的教育。

中华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分别有哪些?

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

中华传统美德的内容可谓博大精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归纳起来,为“修身”、“齐家”、“治国”三个方面,包含了个体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期待和要求。

修身的目的是为了齐家、治国,修身的标准是个人达到较高的美德素养。个人美德主要包括:志向高远,诚实守信,刚正不阿,自强不息,重德贵义,律己修身等。“齐家”,是指家庭应具备的美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和万事兴”。家庭美德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兄友弟恭,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治国”,是指处世应具备的美德。治国,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为人处世之道。处世美德包括职业美德、公共美德等,主要内容有:精忠报国,勤政爱民,秉公执法,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讲求公正,礼貌谦让,公平交易,尊师重教,勤劳敬业,救死扶伤等。

从内容上来概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民族品质、优良民族精神、崇高民族气节、高尚民族情感、良好民族礼仪的总和。从历史长河流淌轨迹来看,她不仅包含古代传统美德,也包含近代革命传统美德和当代英模美德。

扩展资料:

中华传统美德的价值所在:

一、“讲仁爱”

仁的核心是“爱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仁爱美德的核心要求。孟子提出“四端说”,认为恻隐之心是仁的发端,从恻隐之心推而广之,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二、“重民本”

民本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包括“民惟邦本”“民贵君轻”“仁民爱民”等古训。“民本”既是一种执政理念,也是一种道德要求。“重民本”作为传统美德,主要是针对从政者而言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治理国家已经不单纯是从政者之事,而是大众及所有民众之事。

三、“守诚信”

“诚”是指真实、无妄、不自欺;“信”是诚的外显,指守诺言,不骗人。“诚”和“信”二字在古代意思相近,《说文解字》以“诚”和“信”互释。诚信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受到历代统治者和士人的推崇。

四、“崇正义”

“正”是“正当”“合适”之意,“义”是“应当”“适宜”之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正”与“义”联用,表示人的德行。“义”还与“仁”“礼”等相结合,构成人们处理人伦关系的重要规范

中华民俗风情和传统美德?

中华民族十大传统美德一、仁爱孝悌,二、谦和好礼,三、诚信知报,四、精忠爱国,五、克己奉公,六、修己慎独,七、见利思义,八、勤俭廉正,九、笃实宽厚,十、勇毅力行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我们把这个问题换下,《民法典》也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那儿子分家以后的家庭该怎么办?是不是觉得很可笑?

之所以觉得可笑,是因为题主的这个问题预设了一个很没有道理的前提,那就是只有男性才能赡养老人,这当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女儿与儿子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民法典》在赡养义务上,并不区分儿子还是女儿。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规定的是“子”和“女”,子就是儿子,女就是女儿,并没有说女儿就不需要赡养老人了。

现实中,现在许多儿子往往在外地工作,而女儿多半嫁的离家不远,所以照顾得比较多的反而往往是女儿。

当然,与之相应的是,女儿在法律上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法律上,儿子女儿都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继承份额上也是相同的。

因此,没必要担心女儿嫁出去了没人照顾老人。

二、女婿在法律与道德上也都有协助女儿赡养老人的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女婿要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无论基于传统道德,还是基于现实情况,实际上女婿都应该协助妻子照顾岳父母。

你看看,现在外地工作的儿子,是不是一到过年就去儿媳家过年了?反而是女儿经常带着女婿到家里来帮忙干活。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在法律上,也将配偶赡养老人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这就是实质上使女婿必须协助妻子赡养岳父母,当然,同样的,也使儿媳必须协助丈夫赡养公公婆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因此如果女婿不配合女儿赡养老人,那么女儿在外面借钱赡养老人,最终这些债务女婿也是有义务偿还的。

最后呢,如果女儿去世,女婿代女儿尽到了赡养义务,法律也对这种行为进行鼓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女婿如果在妻子去世后,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将和儿子一样,取得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总之,现在男女平等,生儿生女都一样,赡养老人女儿也是有义务的,并不需要做这种无谓的担心。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学更多的法律知识。

新《民法典》出台,家里有女儿的,对于养老问题怎么看?

您好!

题主这样提问,基本等同于:女儿,能给养老么?女儿难道不能给养老么?

当然能。为什么不能?现实中,女儿孝顺的比儿子强的,多的是。

提问的潜在思维,恐怕还是得有个儿子、女婿之类的男性角色来给养老。

其实这样的思维,对于养老来讲,没有任何意义——谁来养老,从来都不是用性别来定义的,儿子、女儿、女婿、儿媳……谁都可能尽孝,也都可能置老人于不顾。

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先说说法规

明确一点:有没有《民法典》,关于养老方面的规定,没有变化。

《民法典》只是一个汇编,把之前的若干法规做了一个整合。更大的意义在于让普通老百姓开始重视民事法律法规。至于内容,没有根本变化;至于修改、新增,无关痛痒,而且很多都仅是“提及”,落不了地,建议不要有太高奢望。

有关法规是:

子女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协助配偶赡养公婆、岳父母。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项规定说的很清楚:子女。包括了儿子、女儿,没有差别。

为什么非要区分出性别上的差异?有儿子的,就不会有养老问题了?儿子不孝顺的,恐怕也不是少数。

第二项规定没有说那么直白,其实意思很清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这是很多老人质疑、反对的地方——这么规定,把几千年的传统都扔了?女婿儿媳不是一家人?凭什么不给我养老?从理性角度,我们稍后来推演这个话题。先看看第三项规定,非常重要——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说白了就是:儿媳、女婿必须支持配偶去赡养公婆、岳父母。

特别简单的例子:

女婿没有义务必须给岳父母把菜买了送过去,但是必须支持女儿买了送过去,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女儿买菜的钱里面,有一半是女婿出的。

儿媳没有义务必须给公婆赡养费,但是必须支持儿子给,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儿子给的赡养费,儿媳也出了一半。

你能说女婿、儿媳没有赡养么?

所以,希望建立一个概念:抛开其他不谈,单从法律角度,要综合看待规定,不要单独揪着一条来说事。没规定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赡养。

解决办法

其实争论讨论没有意义,用现实推演一下,这才是最实际的。

不要动辄拿“一家人”来说事——儿媳嫁过来,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公婆养老;女婿娶了女儿,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岳父母养老。

是不是一家人,不是定义出来的,而是在于“人”——是不是从骨子里认可是一家人。

用题主的问题来举个例子:

只有一个女儿。

养老过程中将涉及到四类角色:父母(岳父母,双重角色)、女儿、女婿。

是不是一家人,无非三种情况:

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好。这种情况担心什么?管它法律怎么规定的?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差。这种情况,父母的养老不会有什么问题。至于女婿,跟女儿关系都差了,还能奢望他对岳父母有什么好感情么?还能奢望他去赡养岳父母么?岳父母对女婿没生没养、感情又差,还用法律强制他。用常理推推,实际么?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差。这种情况,无论女儿女婿之间夫妻感情怎么样,估计女儿都不会对父母的赡养上什么心。女儿都不上心了,指望女婿养老?

所以,解决办法只有一条——父母与子女关系处好了,支持子女处好他们的夫妻家庭关系。关系处好了,题主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

注意,这是多方关系,不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单方诉求:

父母对女儿不好,反过来要女儿甚至女婿来赡养,女儿完全可以做到不违法的“糊弄”。至于女婿,跟着糊弄、甚至置之不理,父母一点办法都没有。谁让当父母的没做好呢?女儿对父母不好,这时候父母完全可以依法来强制女儿赡养。女婿,必定“连庄”——因为他必须协助女儿赡养。

以上结论,放到儿子、儿媳身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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