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
格式条款意思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496条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496条分两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使用人义务。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为重复使用之目的,预先拟定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其中“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不应作为必要之构成要件。
本条第二款应被视为订入规则,违反此款,格式条款即未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不宜将“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本条规范。
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时间和程度等判断其是和否为“合理的方式”。
说明义务属于“被动义务”,可类比欧盟法上的透明度原则。
相对人原则上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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