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搜查背包的规定,购物过程中为什么商家没有权利搜查顾客的身体和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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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过程中为什么商家没有权利搜查顾客的身体和背包?

一、侵害顾客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从社会获得相应的积极评价,也有权排斥对其名誉的侵害,侵害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场保安如无端怀疑顾客偷窃,但没有事实 依据,就属此类侵权。即使是被抓获的小偷,商场也不可用布告栏等形式,将小偷照片、姓名、单位等资料公之于众,因为小偷同样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商场这样做,同样属于侵权。

二、侵害顾客的身体权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顾客来说,对任何无证搜查,都可以当场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用人单位可以随便搜员工的包吗,而且不配合就开除违法吗?

企业的行为触犯了《民法典》《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以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条款。

工业园区门口的保安连续三天下班查我双肩包,是否属于违法?

保安分企业保安和小区保安两种,小区的保安是绝对禁止检查业主的行李和随意搜身,遇到冂卫保安随意搜查业主双肩包而且达到三次,立既报警,或者把物业经理找来直接把原因说明白公开道谦赔偿精神损失,企业的门卫保安则不同了,对上下班的员工检查包包是正常现象,企业是有产品原料的,如果有职工假公济私,瞒天过海把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偷偷带回家,企业会被偷垮的,保安检查员工双肩包是再正常不过了,不检查反而不正常。单位里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人人都在自觉遵守,总有几个土耗子专门盯着厂房里值钱的东西,让企业大伤脑筋防不胜防。不过企业的保安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去搜哪一位职工的包,肯定是接到了内线举报,或者是在监控里面发现了异常,重点检查不是人人过关。

求不能搜身,翻包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违反法律的校规无效。没有法院或检察院批准,即使是警察也无权搜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并且我们本人不在的情况下翻我们的包有时还动手搜身”,不管是老师基于什么目的,这种做法都是不对的,至少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今年《法院案由规定》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案由进行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老师和学校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另外,如果动手搜身则很可能侵害你们的名誉权,我们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和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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