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保护环境应该从哪些小事做起?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意味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民事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和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
“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关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该从哪些小事做起呢?我认为是遵守法规,从日常小事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对此,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遵守法规
现在很多污染的源头是因为工厂排污,有些企业为了省钱没有按照规定排污,导致了河水以及工厂周边环境污染。
二,从日常小事做起
日常小事有很多,比如不乱丢果皮杂物,不随意吐痰,不随意砍伐树木,做好垃圾分类等等,这些都是普通人为保护环境而力所能及的事情。
三,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但在每次黄金周之后,总能在景区看到游客滞留下来的大量垃圾,这不仅给环卫工人造成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保护环境,所以做一个文明的游客,把垃圾带走。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
民法典实施前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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