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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