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关于明星肖像权,艺人的肖像权归公司吗?
艺人肖像权不属于公司,肖像权是自己的。但是经过艺人本人同事,公司有权使用艺人的肖像权。双方是以合同形式来约束的。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
根据原来的民法,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基本不算侵犯肖像权。现在《民法典》取消了用于商业目的,规定只要不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都属侵权。这给人文摄影确实带来一定的挑战。
我提出一个观点,看是否合适?
1.创作的人文摄影作品中,涉及到的人,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前准备一些协议,拍完之后找当事人签订一个协议。我想,只要我们把拍摄的目的、用途解释清楚,对方应该会配合的。如果涉及商业用途,我们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
2.如果作品中是我们自己请的模特,不管是付费还是免费的模特,我们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取得肖像权。付费的自然不用说,都付钱了,人家肯定会同意。免费约拍的模特,解释清楚人家也是会同意的。
3.《民法典》虽然对于肖像权有新的规定,民法都是遵循“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只要拍摄的照片不涉及隐私、不用做商业目的、不利用照片进行侮辱诽谤,当事人不一定会告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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