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是犯罪或犯法么?
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同时有悖公序良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语;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
如果,经营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发证机关在三年内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请问 买卖烟草证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章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时,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当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之间依法设定的转让合同中存在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内容等情形的,该合同或者部分条款内容视为无效的合同。因此,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持证人死亡,烟草证尚未注销,女儿算非法经营吗
烟草持证人死亡,烟草证尚未注销,女儿算非法经营。
烟草经营属于特许经营,不能转让,出租。如果烟草持证人死亡的,持证人儿女或其他人,可将原烟草许可证进行注销,再重新办理即可重新经营。
如果原持证人死亡后,持证人儿女再继续经营,这就属于无证经营了,这将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如果因此构成犯罪,将追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人烟草证可不可以给妻子经营
可以给妻子经营,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夫妻共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还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视为“个体工商户”。如果持证人因某种行为,依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就意味着其失去了从事任何商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发证机关(烟草专卖局)应依法直接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决定。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25条第3项规定,依法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3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出租烟草证可以写进合同里吗
可以,有专门的烟草证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控制、使用权等授予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者其他给付的协议。
租赁合同的签订,首先要合同双方就租赁物的有关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书面合同,必要时可委托专门人员起草以规避法律风险。然后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便可成立生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05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