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度最新规定,2021民法典全文改变对照?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民法典制度最新规定,2021民法典全文改变对照

一、民法典有哪些改动?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二、《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律是在不断地变化调整当中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法律也是需要来做出调整,比如说新《民法典》的实施,就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解释说明。

民法典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021年民法典对无效合同规定?

一、《民法典》就合同无效对《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的无效的5种情形,具体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也规定了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情形;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无效情形,不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做效力区分,一律无效。按照这个规定,5岁小孩买盐或者打酱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监护人使用盐或酱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买盐或打酱油行为的确认,这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但法律的适用却越来越专业,一般老百姓适用法律会越来越困难。

《民法典》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修改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是因确立了虚伪表示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无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15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变更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该是考虑到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22年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 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021民法典集体土地使用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制度适用《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第361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从而用一条准用性规则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指向了《土地管理法》。采用这样的立法技术,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不宜频繁修订,法律规定应尽可能原则且具有灵活性,并为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因此,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仍应以《土地管理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二)吸收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经验,完善了土地承包权利制度。所谓“三权分置” ,是指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原有的所有权、承包权中分离出来,放活经营权,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具体而言,《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9条至第342条,这些规定厘清了承包地流转形式、内容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改革完成了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维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拓展了农村利用土地的形式,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为加快城镇化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抵押权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放开了以集体土地担保融资的法律限制,有利于提升土地的交换价值和融资能力,促进集体土地的高效利用。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本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84条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但同时,为了切实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民法典》也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不得抵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不得抵押的集体土地,其他形式的集体土地均可以设置抵押权,从而深度释放了土地的价值,消除了长期以来的二元土地制度造成的城乡土地价值不平等现象,为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扫平了制度障碍。

(四)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强化了对农民住房权利的保障。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条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的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0508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7日 09:47:09
下一篇 2025年3月13日 13:27:56

相关推荐

  • 发布民法典(发布民法典典型案例)

    民法典发布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时间是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司法解释问答,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司法解释问答,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新交规全文(新交规全部内容)

    为什么交通规则采用“红灯停 绿灯行” 交规是“交通规则”的简称,简称时通常特指中国正在施行的交通管理法律、规章。从2013年元旦那天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就要开始施行,闯两次灯就要回炉重新培训上课。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交通规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什么交通规则采用“红灯停 绿灯行” 交通信号关系到每个人的安全,每个细节都要尽…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有关业委会民法典业委会成立需哪些条件

    民法典有关业委会,民法典业委会成立需哪些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合同通则篇题目,合同法与民法典法条?

    民法典合同通则篇题目,合同法与民法典法条? 民法典中合同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短剧(电视剧民法典)

    2022年央视春晚《还不还》评析? 在今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中,我们再次见到了第六次在春晚合作的沈腾和马丽,他们与常远、艾伦一同为我们带来了描写债务纠纷的小品《还不还》。 最后,小品中的债务人被老同学的友情感化,自觉履行了债务,但现实中遇到这样通过“假离婚”形式恶意转移财产时,又会怎么样呢? 01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婚骗(民法典婚姻诈骗罪)

    新民法典骗婚怎么处罚 利用婚姻诈骗财物的,可以报警然后按照诈骗罪处罚。如果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那受害方应该在知道的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相当于没有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 公有住房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变更新规

    民法典 公有住房,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变更新规?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74条是民法典哪一条?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74条是民法典哪一条? 根据《物权法》第74条(《民法典》第275条),此类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于此类车位开发商也不可能办到产权证。关于停车费的归属,既然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停车费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很多小区执行的比例是30%以下)。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第28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实施的日期为哪天,民法典什么时候实施?

    民法典实施的日期为哪天,民法典什么时候实施?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日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民法典什么时候改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最全的法律百科全书就要施行了,也即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民法典编纂继承了中华文化的优秀成果和民法自身积淀的优秀成果。民法是一个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新版民法典正版目录民法典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新版民法典正版目录,民法典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7编、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全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内容:目录 第…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党员学习民法典摘要民法典对党员结婚离婚有什么规定吗

    党员学习民法典摘要,民法典对党员结婚离婚有什么规定吗? 没有,民法典规定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个群体的规定,要查阅党内法规。 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情况及建议? 运用民法典编纂经验 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安标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物业共用与自用,民法典中物业管理新增规定?

    民法典物业共用与自用,民法典中物业管理新增规定?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关于物业费的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对审计执法的影响,1914年颁布了什么是第一部审计民法典?

    民法典对审计执法的影响,1914年颁布了什么是第一部审计民法典? 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审计法》是第一部审计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典。规定的审计内容,包括总决算、官署月收支、特别会计、官有物收支、政府补助费或特与保证收支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收支等。显然,古代审计的范围较近代要宽泛一些,不仅包括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还包括赋税征收,以及官吏考核和监督时…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投标法纳入民法典了吗?

    民法典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投标法纳入民法典了吗?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是作为买方的招标人(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作为卖方的中标人,从而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平等主体的采购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前期过程。因而,《民法典》中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与招…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