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中 “意思自治”啥意思?
意思自治是合同准据法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就是说任何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建立在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没有受到其他人的干涉/胁迫。
什么是意思自治
自治_词语解释
【拼音】:zì zhì
【解释】:1.自行管理或处理。2.修养自身的德性。3.自然安治。4.犹自营。5.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如: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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