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中的对照,德国的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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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的对照,德国的立法特点

自19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由法律家制定和为法律家而制定”的民法典。为了做到措辞简洁、概念精确和结构清晰,立法者倾注了大量心血,使用了一些立法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很难为非法律家所理解。

民法典人格权十大亮点?

1、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大的亮点。

我国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编,探索了一种不同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新的编排体例,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进行集中确认和保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为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体现了权利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之间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第990条同时规定了9种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协调了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比如,生活中甲无故辱骂了乙,或者甲打了乙一耳光,甲的行为既没影响乙的生命权也没影响乙的健康权,乙不能以某项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救济,但乙可能觉得是奇耻大辱,仍可以因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

3、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

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即很难恢复原状,其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民法典第997条对此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的理念。比如,在2013年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中,法院通过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对权利人提供了诉前禁令的救济。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权利人可以隐私权等人格权即将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4、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第1006条吸收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强调了自愿原则和无偿原则,并在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且强调违反上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5、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忧虑。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民法典高悬利剑,在第1009条明确规定从事此类活动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从正反两方面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的科研活动划出了红线。

6、建立了反性骚扰的制度防线。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冒犯和侵害,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7、明确了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

在当今网络时代,知名大V、明星、作家、直播带货员等借助各社交平台纷纷走红,其人格权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比如,2019年的“敬汉卿案”,知名网红敬汉卿使用的网名和真实姓名相同,他的姓名被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后,敬汉卿竟然收到该公司禁止他继续使用这一姓名的通知。有鉴于此,民法典第1017条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保护范围,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8、明确对换脸变声侵权行为亮剑。

“AI换脸”是网络上很风靡的图像和视频处理技术,通过相关软件,可以将照片或者视频中人的脸替换为任何人的面孔,在给人们带来新鲜体验的同时,也可能对相关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侵害。针对该等“深度伪造”问题,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在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9、更加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当今社会,针孔摄像头、远程拍摄、垃圾信息、骚扰电话等对个人私人生活的侵扰令人不胜其烦,为此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第1033条对各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具体列举,为个人有效应对各种隐私威胁提供了法律依据。

10、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公开的非私密信息,虽不能适用隐私权加以保护,却可以以个人信息保护来进行救济。民法典第1035-1038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对处理个人信息者的免责事由予以列明,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了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外,民法典第1039条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的体系?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人、债、物和继承四个部分(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

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打破了这一传统。总则之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

德国民法典为什么被称为法学家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法学家的民法典,是因为德国民法典以其卓越的立法质量、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严密的逻辑力量而被世人所称颂,可谓是“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匹敌的”。对于我国而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可谓深远,从民国初期乃至今日,无不都有德国民法典的烙印。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法律正式出台,自明年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形势下,对德国民法典展开讨论研究有其深刻的意义。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有的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台湾省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在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就发展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中国的民法体系来说,我们着重研究了德国民法典多些。

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时候,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这两个不同时代发生的法律继受都成为历史。

中国法律制度对德国、法国及其他异国法律制度的继受,实际上促成了中国法律制度最终脱离传统法律文化的转轨,从而逐步发展、建立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全新的、现代模式的法律制度。本世纪初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实际就是通过这一继受而一锤定音的。

当代中国民法,主要是总则、物法和债法中的许多制度、规则、术语均来自于西方法律,而其中绝大部分又直接来自于德国民法。因为无论是在法律的术语、规范、原则以及整体制度方面,都已经明确无疑地表明了这种承继关系。

事实上,还在民国初期民法典编纂的准备时期,就有了“以德为镜”的主张。毫无疑问,这种认识与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当时一部分人的立场,从而对后来的民法典编纂乃至法律继受都产生了直接影响。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与德国民法典相似,而且还在内容上部分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特别是总则、物权和债权部分。后者许多规定,包括概念、形式及内容,其实就是完全或部分地取自于前者,其中有些甚至就是直接的移译。只要将现今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前三编,即人、债、物编和德国民法典的前三编相比较,立即就会明确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虽然体例安排上有些变化,但无论从整体上还是具体内容上看,德国民法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现今中国民法,无论是在我国台湾,还是在大陆,都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

当代中国法制的这种基本格局,与民国初期中国学习借鉴德国及其他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有着直接关系。

“从大陆法系角度说,主要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德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立法时间更长、更符合逻辑,影响更深远。”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中国民法典从立法技术、范本范式方面,更多是学习德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诞生于21世纪,吸收了德民法典传统的立法经验,并且回应了互联网、信息科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问题,回答了隐私权保护和社会热点问题等,这体现了中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特点。

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都彰显了私法的精神,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私权受法律保护原则等。

无论哪个国家的民法典,首先反应的是某个国家特定时期社会特定的现实。中国民法典诞生在网络信息革命时代,有自己的“中国特色”。

“中国民法典一是体例新,二是内容新。” 首先,体例创新表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突显人格权的地位,避免“重物轻人”。其次,中国民法典的内容新。

例如,在现代社会,隐私权成为重要的权利,中国民法典做出了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中没有类似内容。再如,就个人信息保护,中国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中都没有类似的内容。

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一方面挖掘了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习惯中的积极因素,立足本土,注重中国实际情况,着眼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大胆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中,积极科学的借鉴他国,尤其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既立足了现实,挖掘和继承了历史沉淀下来的优秀传统和实践经验,又敢于创新敢于超越,我们塑造了一部相对完美的中国民法典。

所以说,从我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上看,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法学家的民法典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两百多年来,这部法典的意义早已超越一部民族国家民法典所应有的意义。作为当今西方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正是由它所开辟出来,因而也被称为民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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