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化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职责范围
院内所有草坪、绿篱、行道树、植木、花坛、生态护坡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打药、翻地及部分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工作。
二、工作要求
1.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夏、秋两季根据旱情情况可提早浇水,对自己的责任区内的绿地按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工作时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工作期间禁止干与工作无关是事情。
4.工作期间严禁结伙在路边、墙角、绿地内休息。
5.绿化工人要不断提高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
6.对于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的学生、教工均要制止。
7.发现责任区内植物病虫害及受损的花草树木要及时上报后勤处。
8.工作中操作剪草机等机械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由于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负全责。
三、工作标准及目标任务
1.搞好院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浇水,防止病虫害,适时修剪等。
2.草坪养护要适时浇水、修剪。
(1)浇水:草坪生长良好与正常的养护浇水是分不开的,每次浇水要浇足浇透,见湿见干,地表不积水,避免只浇表土,浇水深度10-20公分。一般在上午浇水,中午、晚上不宜浇水。喷灌时专人看管,以达到地面径流为准;无喷灌设施处接软管浇水,进行缓流浇灌。严禁高压水流冲毁土堰。
(2)修剪:4月下旬草高10公分进行修剪,留茬高度6公分左右,剪后要及时搂出草叶。5月份,保持草高10公分,每隔10天左右修剪一次,留茬高度在5-7公分。6-8月,每10天到15天剪草一次,留茬适当高一些,一般在6-8公分,避免雨天浇水。病虫害发生时修剪草坪应对剪草机的刀片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害蔓延。
3.责任区内修剪的杂草、杂物等当天清理干净。如遇特殊情况未清理,第二天必须清理干净。
4.每年对草坪及花灌木进行施肥2-3次,开春时应视气候情况进行一次施肥,施肥后及时浇水,促进植物返青生长,在生长期进行应视其植物长势情况进行一次追肥,保证植物旺盛生长,冬季在植物休眠期以施有机肥为主,促其根系生长,以利越冬。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中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中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年度绿化计划;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
(五)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绿化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生产区、旧城改造区以及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关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其中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征得同级园林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和零星插建单体建筑绿化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资金列入建设的总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提取。其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绿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日常管理:
绿化的日常管理包括浇水、修剪造型、施肥、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绿化保洁等。另外,日常管理中还包括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维护、绿化标识制作、园林观赏鱼喂养等。根据不同地点的园林,室内绿化与室外绿化的质量要求及环境条件各不相同,日常管理也有比较大的差别。
(二)翻新改造:
绿化翻新改造内容包括草坪翻新与补植、绿篱翻新补植、林下绿地改造、园林建筑小品翻新、花坛植物更换等。另外,对于一些用时令花卉摆设的花坛也应根据不同时期及节庆要求及时进行更换翻新。
(三)花木种植 :
花木种植包括苗圃花木种植及工程苗木种植。苗圃花木种植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绿化管理而自建花木生产基地,用于时令花卉栽培、苗木繁殖及花木复壮养护等。
花场花木种植工作包括时令花卉栽培、荫生植物繁殖与栽培、苗木繁殖、撤出花木复壮养护、盆景制作等。
工程苗木种植是指在绿化工程施工中按设计要求栽种绿化苗木。
(四)环境布置:
环境布置是指节假日或喜庆等特殊场合对小区公共区域或会议场所等进行花木装饰等布置。
扩展资料
绿化有利于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绿色植物大量地吸收或吸附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放出新鲜氧气,使空气得到净化,人们视觉清新,感受到生命回复大自然的喜悦;绿地公园等户外休闲空间,可使城市人松弛神经,恢复疲惫的身心。
绿化工程能提供高质量的休闲。普遍分布在生活区、居民住宅中的近距离小型园林、草地可供人们散步,在树荫下设置石凳、藤架等设施可供人们休息,铺装草坪和旷地可供人们进行体育锻炼。
树木和草地对保持水土有非常显著的功能。树木的枝叶茂盛地覆盖着地面,当雨水下落时首先冲击树冠,不会直接冲击土壤表面,可以减少表土的流失;树冠本身还积聚滞留一定数量的雨水,不使降落地面。
同时,树木和草本植物的根系在土壤中蔓延,能够紧紧地拉着土壤,不让其冲走。如果破坏了树木和草地,就会造成水土流失,山洪爆发,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严重危害。
不少植物对环境污染的反应比人和动物要敏感得多。如人在二氧化硫浓度1~5μg/L时才能闻到气味,而一些敏感植物在0.3μg/L时出现症状。植物的这种症状,就是环境污染的“信号”,人们可以根据植物所发出的信号来分析鉴别环境污染状况。利用植物的这种敏感性可以监测环境的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环境绿化管理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专用绿地的实施计划,由专用绿地建设单位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并限期完成,由所在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改作它用。经批准改作它用的,除赔偿所占绿地的建设费用外,并以同等面积的非绿化用地予以补偿。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一)城市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或改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干道红线间横断面宽的百分之二十。
(四)苗木生产基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九条 城市新建区或旧城改建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绿化建设费,并负责统一绿化。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要自行绿化,并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绿化建设费标准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任务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不退还保证金,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绿化建设费和保证金应专款专用。
统一绿化、自行绿化完成的时间,均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条 公共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和主干道的绿化建设:
(一)必须符合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
(二)从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资格。
(三)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证书》。
(四)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保证质量。
专用绿地的绿化建设,必须符合专用绿地实施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搞好引种驯化,培育优良品种,逐步实现苗木自给,保证城市绿化需要。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二条 绿地管理责任:
(一)公共、生产、防护绿地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占挖绿地。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一)占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绿地的,要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二)占挖第十二条第(二)项绿地的,要向产权单位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占挖的,要在批准的时限内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化地,居住区绿化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化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的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十条 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其宽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2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广州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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