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752条解读,2021民法典752条内容?
《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值得注意的是,与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在这里不仅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而且也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取回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可见,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在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上采取了不同于所有权保留的思路。据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的收回达成一致,出租人自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民法典725条什么意思?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1257条解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增加不动产倒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免责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6条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1252条作出的新规定,举证责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建筑物等没有质量缺陷,证明成立的后果是免除责任。
二是《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等管理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其他责任人”,既不具体,也不明确。《民法典》第1252条将其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使建筑物等管理缺陷损害责任的主体明确。
三是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原本是放在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之后,在这两种侵权责任中,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显然更重,因此将其位置调整在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解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即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具体内容是: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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