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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哪所大学的法律专业最好?

本人法学研究生,简单谈谈山东招法学的高校:

1、论法学学科综合实力当然山大最强,这个毋庸置疑。但是山大近几年越来越没落,随着徐显明、谢晖等人的出走,优势学科法理学已经越来越不明显。提到山大法学院,感觉不出有多大的特色。

2、烟台大学的素有小北大之称,是因为烟大法学院当初是由北京大学援建的,但是在援建结束后很多老师都走了,我导师曾经说过,烟大走的教师组建两个北大法学院也足够了,所以烟大辉煌过。烟大的民法非常厉害,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等一大批大牌教师任教于此。但是郭明瑞老师年龄渐长,房绍坤卸任校长,烟大民法学后继无人。再有,烟台大学的本科生考研非常厉害,每年都有考上北大、人大或者政法大的。

3、山东政法大学。这是山东的“嫡出法学院”。可以调查一下,山东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来自山东政法大学。而且山东政法大学的监狱学就业率100%,半军事管理。

4、青岛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异军突起。一是地理位置优越,二是因为有钱,引进了大批人才。

山大最强:b+,海大和烟台大学次之:b,青岛大学为c-,山东其他学校的法学就排不上号了

根据2017年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

这个榜山东一共有4所大学上榜, 其中第一的是山东大学 ,评估结果为B+; 第二是中国海洋大学和烟台大学 ,两所学校的评估结果为B; 第四是青岛大学,评估结果为C- 。

除了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你也可以参考校友会的排名:

校友会排名中, 山东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并列第一 ;其次是 烟台大学和山东政法学院两校并排第三 ;最后是 山东 财经 大学排在第五

总的来说,山东省内山东大学的法律专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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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法学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表:

由该表可以明显的看出,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评价为B+ ,远高于山东的其它大学。

所以最好的应该是山东大学

还用问吗,肯定山大,五院四系以外法律最好的学校

法律在山东 以山大法学院为首

其次是烟大的法学院 《以上为一本》

再次是山东政法学院

若能考上一本就到山大或烟大,烟大是二本,但是烟大法学院是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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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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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

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

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

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

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

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

[参考文献]

[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

[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

[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

[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

[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

[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

[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

[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

[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

[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注释:

[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

[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

[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

[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

[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

[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

[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

[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人大民商法考研需要考什么科目?参考书都是什么

人大综合课包括六门法学基础课,具体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包括民诉和刑诉)。还有就是英语,政治。

1)民法部分

①教材

书目:

A《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十五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版。

B《民法》,王利明主编,十五规划教材,人大出版社2005年版。

②专著

书目:

A《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B《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著,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C《物权法论》,王利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D《物权变动论》,王轶著,法律科学文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F《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G《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H《亲属法专论》,杨立新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I《继承法研究》,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J《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K《侵权责任法》,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L《法学硕士考研全攻略”民商法学》,法学考研网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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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是否发生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法定抵销的基本规定。按照通常的学理解释,适宜抵销的债务是种类之债和金钱之债。但是,不同种类的金钱之债可否抵销?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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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关于物业退出民法典对物业乱收费捆帮收费有法可以吗

    民法典关于物业退出,民法典对物业乱收费捆帮收费有法可以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里面有关物业的条例很好的保障了业主的权利,认真学习一下让你跟物业Battle不再处于下风。 Q:电梯内广告特别多,这些广告的收益归谁?还有公共区域设立的停车位,商铺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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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227条何时生效,民法典适用时间?

    民法典227条何时生效,民法典适用时间?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民法典起诉、审理及判决,新旧法律如何衔接,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新法施行之际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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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现在(民法典现在有效吗)

    2022年颁布民法典了吗? 2022年已经颁布民法典了,2022年3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并实施。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现在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保障 【法律分析】:离婚经济补偿规定。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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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有关经济的法律,民法典的典型规定?

    民法典有关经济的法律,民法典的典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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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重要制度,结合实际生活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重要制度,结合实际生活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性? 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1、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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