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篇第49条,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四十九条?
答:《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条文主旨为:本条是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我国采取法律婚主义,以国家公权力监督婚姻的成立,并保障婚姻的效力。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则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举行婚礼仪式或者办结婚酒席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完成登记手续才能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司法理解为:根据本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除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既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亦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婚姻不仅是结婚双方当事人的私事,其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国家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规定了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所成立的婚姻关系才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工作,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不同国家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分为三种: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历史上结婚多采取仪式制,当事人通常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根据不同的地方习俗,有的仪式是办酒席,有的仪式则采取宗教方式。还有的是通过村里德高望重的主婚人或者证婚人见证的方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历次婚姻法的修改都明确规定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即登记制。婚姻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要求结婚双方办理登记一方面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及时发现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避免近亲结婚或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无效婚姻的出现,也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提高生育质量;另一方面可以产生向社会和亲友公示的效果,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保证一夫一妻制,减少重婚的发生概率。虽然传统的结婚仪式也有一定的公示功能,但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城市化不断推进,结婚仪式在“熟人社会”的乡村可能还有一定的公示功能,而在人口流动性大、陌生人社会的城市,其公示性已被大大削弱。此外,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对于加强人口与户籍管理的需要。同时,结婚登记制还是对婚姻问题进行法治宣传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破除历史上遗留的落后的旧传统、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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