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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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第三条 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对应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的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或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即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当年财务收支已审计过或正在实施审计的,除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监督检查机构不再对其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匿或者销毁。

检查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检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检查结论。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涉及税收的,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抄送税务机关。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告知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截留、挪用、退还预算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江西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地方财政收支等事项进行的检查、处理或者处罚。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地方预算收入的征收、支出;

(二)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已实施检查的,下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实施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或者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开展检查。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第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当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第十一条 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通知书副本。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查证。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及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者说明。

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检查结论;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一般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或者集体研究审定。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移送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对呼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驻外机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涉及财政行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呼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五条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将财政监督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各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财政监督内容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税收手续费和代征代缴非税收入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等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审价情况;

(九)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各单位依法实施财政检查、调查处理和建议反映,具体负责立案、检查、审理、处理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发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损毁违规取得的资产。第三章 财政监督形式与程序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也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抽查等财政监督形式。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细则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合法、公正。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要进行调查、取证,并就检查事项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应签字确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后,应就形成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财政、财政收支和会计管理事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组织查处,并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执行及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级及下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解缴预算收入情况;

(五)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和使用情况;

(七)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国有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一般采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监督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针对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的临时性的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是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针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体的财政、财务及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实施的长期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并应当注明检查组组长及人员组成名单。财政部门认为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以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三)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四)检查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取证;

(五)检查组写出书面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由被监督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财政部门;

(六)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报告5日内提出,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七)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其中涉及国家税收的,应当同时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将税款解缴入库。第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资料。

经财政部门批准,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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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公积金提取 南京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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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作证明模板doc(单位工作证明模板图片)

    工作证明怎么写? 工作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在我们进行申请签证使用、职称评定、资格考试等申请的时候需要用到工作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工作证明需要由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才有效。下面就跟大家讲讲工作证明应该如何写才比较规范。 首先跟大家说说工作证明的一般格式。通常我们在…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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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户口迁移新政策(2021年户口迁移新政策,户口本上没盖章可以迁户吗)

    2021年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202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引进人才迁户口: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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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墙画(民法典墙绘图片)

    墙挂画都有哪种档次的?用的什么材料?一般什么价格? 墙挂画有手工刺绣的,用的是桑蚕丝线丝线手工刺绣而成,底料采用丝绸或者纱料,看您准备挂在哪里,有适合玄关,餐厅,客厅,书房的,牡丹图、山水图、马到成功、花鸟动物等;手工刺绣的画从几百、几千、上万不一 家园中的壁画墙的作用是什么家园中的壁画墙的作用不仅…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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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最新版本)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约与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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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材料怎么写(补充证明材料怎么写)

    证明材料说明怎么写 证明材料创作思路:一个正常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事情的具体原因,以及你的说明本次事件的原因,之后加上单位公章,和街道办事人的签名就可以了,这个情况说明并不是很难,但是具体的情况说明需要具体分析,说的话也不一样。 正文: 证明: 兹证明我街道xx号,户主xxx,在办理电表安装过程中,电…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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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公务员的区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单位…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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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在手机上查询社保缴费情况(查询社保卡里有多少钱)

    随着社会的进步,软件技术的发展,手机软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现在的上班族基本上都有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每月发工资时,都会从工资中扣除一项固定的社保费用,对于参保人员来说,社保缴费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简单地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呢?今天我就教大家用支付宝快速查询社保缴费情况的步…

    2026年10月9日 • 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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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说明书范文(如何写情况说明书范文)

    关于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模板(三篇) 情况说明书格式 一、标题部分:某某公司申请发票增量的申请 二、台头部分:某某国税局 三、本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日期、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法人、财务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 四、本企业最近几个月的收入、税金、税负情况; 财务核算情况,是否按时纳税…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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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证明怎么开(员工结清工资证明怎么开)

    工资证明怎么开 工资证明办理过程:1.先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开具证明;2.到单位财务科开开具证明;3.到单位办公室盖公章。工资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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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民法典(民法典百度)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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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3.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4.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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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证明函(就业证明函可以不交吗)

    就业证明函是什么 什么是就业证明函 1、就业证明函主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2、…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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