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7条案例,作为继子在法律上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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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67条案例,作为继子在法律上还有赡养义务吗?

亲生父亲去世,继母改嫁。但是当继母无依无靠需要赡养的时候,山东青岛的汉子李成金(62岁)毅然地站出来!无怨无悔地承担起了继母的饮食起居。一转眼,已经是十九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最终获评“山东省十大孝星”!

赡养确信无疑地说是我们人类延续的根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我们自幼就接触到的人生哲理。朴素、深奥又是至简的人生哲理。但是现实中我们又有多少人已经忘记了我们的根基呢?

因为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兄弟姐妹都能够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来的真实故事一次次地上演。但是看完山东青岛汉子李成金的故事,我们收获最大的就是人性的善,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拥有的我们本来的人性之善!

继子有赡养继母的义务么?我们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带着以上两个法律问题,我们进入我们今天的故事。

(被评为山东省十大孝星的李成金)

山东青岛汉子李成金:

在青岛胶州市里岔镇胡家村,谈起村民李成金,但凡听说过他的人无不竖起大拇指,因为他赡养老人的事情。他赡养的老人叫李泽,是他的继母。而且是已经改嫁他人的继母!最主要的是这一养就是十九年……

1、继母李泽一生的坎坷经历:

李成金告诉采访的记者:继母李泽一生特别坎坷,她共结过三次婚。他的父亲李均祥是继母的第二任丈夫。1958年,李均祥在洋河镇河西郭村粮所工作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刚离婚不久的李泽,当时的李均祥已经步入中年,和前妻生的四个孩子最大的11岁,最小的李成金才5岁。

继母就是在自己父亲拖家带口,最困难的时候,毫无怨言地选择了父亲。继母李泽清楚地知道,她自己嫁过来将会面对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四张嗷嗷待哺的嘴巴,在当时的年代,是一个很恐怖的事情。

父亲在和继母李泽结婚后,父亲李均祥辞掉了粮所的工作,回到老家胡家村,靠种地挣工分维持生活,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家里有点好吃的,李泽从来都留给丈夫和孩子,自己舍不得吃一点儿,而年龄最小的李成金最受宠爱。

(挣工分吃饭的年代)

童年给李金成留下的印象不是苦,是被父爱、母爱包围起来的。继母与父亲没有再生孩子。但是继母把李成金他们四个人都当做自己的亲生孩子。想尽办法保障好孩子们的吃喝穿。一家人虽然清贫,但是融洽!愉快地生活了三十多年。

一直到1990年前后,父亲李均祥因病去世了。一大家人幸福地生活了32年。当时,这个家庭的四个孩子包括李金成都已成家。继母李泽孤独的一个人过了两年。继母李泽不愿意打扰孩子们。两年之后,孤独、孤苦的李泽选择了再次改嫁,离开了李家。

2000年,李泽改嫁的老伴去世,李泽也被第三任丈夫的家人赶了出来。69岁的李泽一下子失去了依靠,她无儿无女,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连最基本的吃饭、看病都是问题……

(瞬间成了孤寡老人的李泽)

2、李金成夫妇的选择:

采访的记者了解到:得知继母的情况后,李成金夫妇没有犹豫,立马到城里将继母李泽接回了胡家村的家里照顾。而面对继子李金成的孝心,李泽心里十分矛盾,因为李金成是她的继子,他们没有血缘关系,并且她在七年前早已改嫁他人,如今这般境遇再回去不是给孩子添麻烦吗?

这其实是一个母亲内心深处的爱。即便是自己已经到了离不开别人照顾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到了自己生死存亡的时候了。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她最先考虑的还是不愿意给孩子添麻烦……而且是优先考虑到了自己再次改嫁对孩子的影响。

三十多年的抚养养育之恩,老伴去世后两年的孤独孤苦,宁愿自己遭受孤苦都不愿意麻烦孩子的独自忍耐。继母李泽都忘了。她只记得,在自己这般境遇下,给自己的孩子丢人了,更是给孩子添麻烦了…….

(李泽成老人)

殊不知,法律明文规定:她有权利享受李金成等四个孩子们应该的法定的赡养!

继母曾对我有养育之恩,她都这么大年纪了,我不养她谁养她,别人怎么说不重要,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憨厚朴实的山东青岛汉子李成金说!

这几句朴实又隐含人生至理的话,只是出自一个没有什么文化的农村汉子!只能说这就是人性,人性中最美的善……说到做到的李金成日复一日地实践着自己的简单又深奥的几句话!

每天一早,李成金会早早起床,为母亲洗脸、梳头,做早餐,虽然如今自己也已经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可是对于他来说,每天最重要的事就是照顾好自己年迈的继母。2014年腊月下了一场大雪,继母出门时不慎摔倒伤了骨头,从那时起,老人就再没下过炕,自此,李成金对他的照顾比从前更加细致入微。

老人大小便不能自理,李成金每天早晚都守在继母身边,端屎端尿,从来没有嫌弃过。为了让继母不寂寞,他一有空就和她谈心、说笑话,晚上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李成金就睡在她旁边,夜里老人一有动静,他就赶紧起来看看有什么需要,继母伤后的这一个多月,因为半夜要不时地起床,他睡觉都是穿着衣服睡的……

(悉心照料的李成金与继母李泽)

3、尽管自己也比较拮据,仍希望能让老人安享晚年:

其实,李成金自身的生活也不是很宽裕,5年前,妻子因癌症去世,为了给妻子治病,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拮据,即便如此,李成金还是想尽办法让继母生活得更好一些。

冬天怕老人冷,李成金还专门在炕头边加装了土暖气;

老人摔断了腿没法下炕,李成金就给继母买上手机,使她在不便时能随时找到自己;

老人爱听茂腔和京剧,李成金就给她买来能听京剧的MP3,不仅能听戏还能看戏,在白天没人陪伴她的时候也不会太寂寞……

受到父母的影响,李成金的孩子也尽自己所能地协助父母照顾奶奶。即便是孩子们与奶奶李泽的相处不多。但是懂事又孝顺的孩子们,还是把李泽当做自己的亲奶奶孝顺。

这就是榜样的力量;这就是爱的传承;这就是人性最美的时刻……

(榜样的力量)

一说到继子李成金和孙辈的孝顺,李泽老人的眼里就泛起了眼泪,她觉得继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即使不养老也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可是李成金却让自己衣食无忧、安享晚年,实在难得,自己的心里很暖和。这种暖和的感觉,应该就是李成金小时候的那种温暖吧!

说这话的时候,显然李泽老人已经忘记了自己抚养孩子们的过去了!认为自己当年抚养孩子是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是不需要回报的。

对于赡养改嫁继母的这件事,李成金没有用过多的话去解释。李成金最后对记者说:虽然我的父亲去世了,但是继母曾对我也有养育之恩!因此,只要她还在,就应该养,就应该让她幸福地度过晚年生活。

朴实又掷地有声的话语,折射出的是李成金夫妇万丈光辉的善良之光……

(善良能够发出耀眼的光芒)

(李成金在悉心照料继母李泽)

4、小结:

问一句过来人:您是如何照顾您自己的年迈的亲生母亲?

问一句自己:将来我们父母老了,我们会如何去做呢?

李金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给了我们答案!我们是谁生的?我们是谁养大的?善待赡养我们的父母,就是善待我们自己,这就是我们人性中最原本的样子……

2015年10月21日,第十届“山东省十大孝星”和“山东省十大孝星提名奖”揭晓,青岛市胶州里岔镇胡家村62岁的李成金老人当选“山东省十大孝星”。

(实至名归的李成金老人获奖)

法律法规对于继子继母之间赡养的权利义务:

最早的《婚姻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详细的规定。而且随着2021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再一次明确地接纳了之前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意思就是继父或者继母有抚养非自己亲生孩子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被抚养孩子的赡养。此抚养、赡养关系在法律上被视同于亲生父母或者孩子。

(民法典)

但是:

假如继父或者继母故意没有尽到自己该尽的抚养义务,孩子们有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

此时的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共同生活型关系: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那么此时的继子女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案例中的李金成就是此类。

但是在共同生活中,假如继父母未尽到法定的抚养,甚至是虐待、遗弃继子女。那么此时继父母的法定被赡养权也就随之消失!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赡养义务取决于有无抚养关系)

假如继父或者继母组建家庭时,孩子们已经成年或者成家立业,不需要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那么年老时继父或者继母可有被亲生孩子赡养的权利?

此时的继父母与非亲生孩子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叫名分型关系: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所以此种情况下,继子女们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抚养关系的认定)

抚养关系的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很简单。就是看继子女的长大成人过程中,继父母有没有抚养孩子。包括日常饮食起居照顾,教育出资等等。一旦有完全的抚养或者部分的抚养,子女们就有完全的、部分的赡养义务。

同时,继子女履行了赡养义务后,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写在最后:

现在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重组家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说到底,不管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对孩子们都是一样的,都是用心换心!尤其是继父母,想要孩子们的真心,就要拿自己的真心换。

(真心换真心)

案例中的李成金就是如此,虽然父亲去世后,继母再次改嫁,但是依旧不影响继母在李成金内心里对母亲的定义。这就是李成金幼年时,继母李泽用自己的真心换来的李成金的真心。让继母李泽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继子李成金毅然地站了出来!

赡养纠纷时时刻刻在上演。但是我们作为父母,要求孩子们赡养我们,我们都应该摸着自己的良心,问问自己。自己在孩子们小时候付出真心对待孩子了么?如果我们父母年轻时,根本不管孩子的死活,现在自己老了,又厚颜无耻的反过来被赡养。我们作为父母,良心不会痛么……

我们鼓励越来越多的李成金一样的孝子,同时我们父母也需要把我们的责任义务尽心尽力完成。也就是真实故事里的继母李泽!我们才有资格享受我们子女们的赡养照顾。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亦或者是伦理,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不劳而获永远是可耻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信榜样的力量,我们作为父母,一言一行都是孩子们眼里的榜样!我们带好了头,孩子们就跟着学,跟着做!

(我们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的榜样)

我是法与生活手拉手,全文结束,共计4250字。赡养与抚养是对等的。真心换来的一定是真心。感谢您阅读评论转发。谢谢。

民法典1067条案例,作为继子在法律上还有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1067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1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案例?

一、11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11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判给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进行抚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放弃吗?

不可以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父母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财产而消除。以放弃财产达到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实质上侵害了儿童受抚养权。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父亲或者是母亲是不可以放弃的,因为这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如果双方争取抚养权的话,一般就是判给有益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民法典第1067条解读?

民法典第1067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1067条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上述规定看,只是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与赡养问题,没有涉及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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