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计划生育条例(四川计划生育条例2022)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四川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十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不得非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省辖市(地区)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境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第十二条 婚后多年不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第十四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六条 夫妻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安排生育计划并发给生育证。

夫妻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申请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五个月内发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由此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应追究计划生育机构经办人员的责任。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般应有四年的间隔时间。

安排生育的,应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川计划生育条例(四川计划生育条例2022)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0071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7日 03:35:02
下一篇 2025年3月17日 03:35:20

相关推荐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2019年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政策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

    2025年3月17日
    200
  • 节假日放假(节假日放假时间2022)

    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七大全民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 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 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8月2日,人社部发布《我…

    2025年3月17日
    200
  •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卫计委投诉电话多少 1、上海市人口计生委(021)12356 2、天津市人口计生委(022)12356 3、山西省人口计生委(0351)12356 4、辽宁省人口计生委(024)12356 5、吉林省人口计生委(0431)12356 6、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0451)12356 7、河北省人口计生委(0311)12356 8、江苏省人口计生委(025)123…

    2025年3月17日
    200
  • 金坛车祸(金坛车祸最新新闻2022)

    车祸小车全责?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而赔偿金额有些需要凭实际票据,有些需要结合医生建议等,很难一一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至于护理费,应当按照护工实际工资要求赔付,对于常州这个地区而言,保险公司只给付每天八十元的护理费明显偏低。你们可以讲对方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实际护理费赔付。当然,要保留医生建议陪…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正确理解、全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要明确以下几点: 1、前提–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

    2025年3月17日
    200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河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

    2025年3月17日
    200
  •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

    2025年3月17日
    200
  •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内容: 《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坚持习**的指导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彻底实现习**加强军事思想,坚决贯彻中央军委**负责制,全面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关注战争准备和战争。 以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官制度,中国已经调整和重塑了官体系,创新和改进系统官…

    2025年3月17日
    200
  • 教职工民法典学习记录,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例?

    教职工民法典学习记录,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例? 民法典教师的权利条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民法典对学习的影响? 熟知民法典,就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法律。 校园民法典晨读内容?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2022年元旦放假安排几天(2022元旦放假哪几天)

    2022年元旦是几天? 一、元旦放假安排: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放假安排: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放假安排: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

    2025年3月17日
    200
  • 湖北民法典颁布座谈会,论述民法典新条例重大意义?

    湖北民法典颁布座谈会,论述民法典新条例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陕西计划生育条例(陕西计划生育条例202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

    2025年3月17日
    200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河南省工伤保险待遇及程序规定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

    2025年3月17日
    200
  • 2022年民法典规定产假,2022产假新规后是多少天?

    2022年民法典规定产假,2022产假新规后是多少天? 11月19日,据新华社报道,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

    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新规定 2021年8月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新规定: 1.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3.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