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1163条内容,民法典可以比喻成什么?
央视海霞认为《民法典》可以比喻成“人民的权利大厦”。
海霞曾就这个问题请教过多位专家,综合专家们关于《民法典》的诠释,她作出了这个形象的比喻。
民法典1163条解读?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载物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以所得遗产进行清偿。
这实际上,是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的处分。规定了债务的清偿顺序。
如果老人有债务是不是子女也有义务来偿还?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后就必须偿还老人生前留下的所有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子女偿还老人生前留下的债务,必须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老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子女愿意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则不受限制。
举个例子:张三在生前因生病欠了医院很多钱,拖欠的医疗费合计3万元,后因张三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家属因张三去世后不愿支付剩余的3万元医疗费,无奈之下医院只能以医疗服务纠纷向张三的继承人小张提起诉讼。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张三名下还有2万的存款还存在银行,并且,张三生前未留下遗嘱,小张是张三的唯一继承人。
于是,医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张三名下的存款。那么,在这个时候,小张作为张三的继承人,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只需要就其继承的2万元遗产承担父亲张三留下来的2万元债务,对剩余的1万元债务可以不用承担。当然,如果小张自愿承担剩余的1万元债务,则不受限制。
二、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的,对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回到刚才的案例,如果小张作为唯一的继承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又不怎么样,又不想承担父亲张三留下来的3万元债务,那么在这个时候,小张可以采取声明放弃继承张三遗产的方式,拒绝承担医院向其主张的3万元债务。法律依据仍然是《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如果留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作为子女该如何清偿老人生前留下的债务呢?
回到刚才的案例,张三生前拖欠了医院的医疗费3万元未付清,其名下有2万元的存款,但是张三又在生前就2万元的存款留下了遗嘱和赠与了钱财给他人,其中遗嘱约定将2万元存款当中的5000元留给自己哥哥张甲,又通过赠与的方式将2万元存款当中的5000元赠与邻居李四,剩余10000元未进行分配。
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存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小张作为张三的儿子应当如何来清偿老人生前留下 的3万元的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同样只需要就自己实际继承的10000元对医院承担清偿义务。另外,对于超出法定继承以外的遗产10000元,哥哥张甲和邻居王五只需要按照各自所得的遗产比例承担清偿义务,即张甲只需要承担5000元的债务,王五也只需要承担5000元的债务。
对此,你都看懂了吗?
民法典1163条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2022年民法新规子债父必还吗?
没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我国没有父债子还等类似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只有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后,才有义务负责偿还,偿还的范围也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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