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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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价格

什么是价格垄断?

在垄断竞争市场里,只有垄断的公司一家企业,他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竞争或替代,这样他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就可以不遵守价值规律里的价格要和价值一致或接近的原则,他可以定价定的很高,这是这个很高的价格就是垄断价格,这个过程就是价格垄断

什么是最低垄断价格?

为了垄断市场,集团企业制定出了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争价格,这个价格是,商品售价等于成本费用加银行利率计算出相等的利润,低于这个价格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1、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2、根据《反垄断法》确定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是: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其中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3、《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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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什么意思?

价格垄断的定义

[编辑本段]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价格垄断的确定

[编辑本段]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价格垄断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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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在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能够比别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出,它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扩大会低于其他企业,同时会降低自己的价格,最终使其他企业在本行业内无利可图,从而该行业被这个企业所垄断。由规模经济引起的垄断,为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厂商很容易产生垄断价格行为;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资源引起。某个垄断厂商控制了某种自然原料供应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知识,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自行决定产量和操纵其价格;

三是由拥有商品专卖权而产生。个人或政府拥有某种商品专卖权,就有了操纵价格的决定权;

四是由行政垄断产生。某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受垄断利润诱惑,强化独占地位,排斥他人进入,操纵价格,引起行政垄断,又称超经济垄断。由经济性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主要是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由超经济垄断侵入市场而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不是规模经济高度发达和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产物,更不是充分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由行政化垄断所带来的产物。

价格垄断存在的危害

[编辑本段]

第一,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与市场供求、市场竞争相互依存、互相作用。当某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竞争激烈,该商品价格提高,引起社会资源流入,从而供给增加满足需求;当某商品供过于求时,卖方之间竞争激烈,该商品价格下降,引起资源流出,从而供给减少,需求增加。价格正是在供求、竞争相互影响下,自动调节生产,调节流通,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使得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使得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发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竞争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危害。虽然,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上的垄断厂商形成垄断价格行为,对于资源配置效益的提高,实现规模经济利益还是有利的,但它依然是竞争效率的一种阻碍。特别是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部门与行业的垄断价格行为明显带有浓厚政府色彩,完全违反了市场原则和价格法规,彻底扼杀了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促进效率提高,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手段。扼杀竞争,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它生机勃勃的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

第二,价格垄断行为使消费者面临损失。微观经济学揭示,垄断企业和竞争企业所决定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是不同的。竞争企业是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处进行生产,而垄断企业则在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地方进行生产。因此,垄断产量会低于竞争产量,而垄断价格会高于竞争价格。这就是说,垄断是通过限制产量而提高价格,或者说垄断者为索取高价而降低产量。垄断导致高价格、低产量,给消费者带来两大损失:一是价格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相同数量的产品时,要比竞争条件下接受更高的价格。消费者这部分损失因垄断者限制产量、抬高价格而作为一种垄断利润转移给了垄断者,或者说被垄断者剥削走了。二是消费者在购买数量方面的损失。消费者不能以同一价格购买到足够数量的商品。这部分损失来自于垄断者限制产量。由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实质上暴利定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或许会更大。它不仅会造成广大消费者正当消费权益的损失,而且还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为部分政府部门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价格垄断行为会给社会造成损失。由于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垄断产量又低于竞争产量,因此,在垄断产量水平上,每增加一单位产出,其边际成本都会小于竞争价格,这时继续扩大生产企业依然有利可图。然而垄断限制生产,使得企业损失这部分利益。P为市场价格,Q 为产量,PM、Q 分别为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Pc和Qc分别为竞争价格和竞争产量。D为需求曲线,MC和MR分别为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当垄断企业按P 出售商品时,消费者损失利益为A+ B,垄断者因限制了产量,损失C 面积的利益。但A 转移给了垄断者,垄断者得到了面积A 的补偿,其净收益为面积A—C。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垄断因减产给社会造成了面积为B+C的损失,意味着减少了一部分社会福利,即付出了社会成本代价。垄断产量与竞争产量之间的差距(Qc—Q )越大,需求曲线价格超过边际成本(P— MC)越多,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就越大。

发挥政府对价格垄断的干预作用

[编辑本段]

维护竞争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政府为维护竞争市场秩序,必须对垄断价格行为发挥干预作用,这是克服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正常竞争性。市场经济中追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从自利目标出发作出理性选择,表现在价格方面,定价主体往往通过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一些区域和行业内必然发生不正当价格行为。倘若没有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威进行管理与监督,每个市场定价主体的理性选择所构成的社会合力将使市场经济崩溃无遗。

第一,反垄断立法。垄断价格行为来自垄断,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首先就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规范竞争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是规范价格行为、减少或防止不规范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先后采用市场竞争法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前重要的是严格价格执法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约束力。目前正在拟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应该把反对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作为法律的重点调整对象。当然,要处理好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在反垄断过程中不能损害规模经济。适度规模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进合理社会分工,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发,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和使用。对于那些大垄断厂商,只要没有操纵市场、价格共谋行为,应予以支持。

第二,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价格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在“价格放开”上发挥职能作用,而且更要对价格放开后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种价格行为等发挥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政府价格管理与企业价格自主权不是对立的。政府价格管理,并不意味着收回或剥夺企业的价格自主权。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导监督企业的成本价格管理,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成本价格监管体系。

从价值理论上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值,价值是价格形成的科学依据。只要让成本尽可能正确反映商品价格中C十V 的含量,才能使价格的形成最大限度地达到合理化、科学化。尽管,从短期看,价格运动受供求状况制约,但从长期看,起主导作用的仍是价格决定供求,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价值。因此,政府需要指导厂商重视价值的最终决定作用,增强成本价格管理意识,不要一味地追求远远超过价值水平的暴利价位,科学合理地形成价格。政府需要监督厂商自觉对照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和自我约束,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从经济行为主体的市场准人、财务税收监督及市场退出等多方面,制订严密的、系统的规章制度,约束经济行为主体定价行为。这是治理垄断价格行为根本措施。

第三,着力消除行政化垄断。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所不在和过于强大,由超经济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发展蔓延,甚至久禁不绝,对市场秩序规范造成的威胁最大。它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普遍提高,限制了规模经济的成长,使有限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这种行政化垄断倘若得不到根除,营造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构建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一句空话,最终会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危害。剔除行政化垄断,首先要紧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及反腐败进行。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公司从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中分离、脱钩出去,并严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关系资源”进行市场交易,清理企业代行的国家管理职能;确认市场交易的法人资格,为创建名副其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要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有关行政或行业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法》,本着定价权由政府和社会(或企业)共享的原则,召开价格听证会,征询民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否则这些公共产品价格的形成很难保证透明、公开、合理。

价格垄断(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价格垄断行为是什么意思?

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价格垄断存在的原因

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在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能够比别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出,它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扩大会低于其他企业,同时会降低自己的价格,最终使其他企业在本行业内无利可图,从而该行业被这个企业所垄断。由规模经济引起的垄断,为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厂商很容易产生垄断价格行为;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资源引起。某个垄断厂商控制了某种自然原料供应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知识,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自行决定产量和操纵其价格;(自然垄断)

三是由拥有商品专卖权而产生。个人或政府拥有某种商品专卖权,就有了操纵价格的决定权;

四是由行政垄断产生。某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受垄断利润诱惑,强化独占地位,排斥他人进入,操纵价格,引起行政垄断,又称超经济垄断。由经济性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主要是规模经济和企业集中化高度发展、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由超经济垄断侵入市场而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不是规模经济高度发达和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产物,更不是充分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由行政化垄断所带来的产物。

垄断价格行为来自垄断,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首先就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规范竞争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是规范价格行为、减少或防止不规范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先后采用市场竞争法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前重要的是严格价格执法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约束力。目前正在拟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应该把反对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作为法律的重点调整对象。当然,要处理好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在反垄断过程中不能损害规模经济。适度规模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进合理社会分工,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发,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和使用。对于那些大垄断厂商,只要没有操纵市场、价格共谋行为,应予以支持。

不管如何,价格垄断不适合所有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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