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电话号码)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国有几个海事法院?都有哪些?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电话号码)

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

滞箱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不适用减损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当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使用或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不能无限期计算。承运人在货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毁约之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有效从而继续请求滞箱费。那么,下面是由yjbys凶案编为大家整理的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案情介绍

托运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将35个40英尺高箱的原棉从中东港口经海路运输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

货物分3批装运,共签发了5套提单,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5月20日和6月27日在吉大港卸载。原棉的市场价格骤降,收货人不提货,也没有任何人主张提货。诉讼时货物仍未拆箱滞留在吉大港。

2011年6月6日,收货人在孟家拉国高等法院提起针对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诉讼程序,试图阻止信用证下付款。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中间禁令,限制发证行对信用证承兑。

事实上,2011年5月23日,托运人已收到前2批货物(前4套提单)信用证项下的货款。2013年1月30日,保兑行向托运人支付了第3批货物(第5套提单)货款。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致函承运人,声称因货款已支付,所以其对货物不再有合法所有权。

2012年1月承运人提议将集装箱卖给托运人。该提议在承运人于2012年2月2日发送给托运人的邮件中有提及,“我方已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购买我们的集装箱并且付清到目前为止的滞箱费。”托运人认为定价太高,拒绝了该提议。

孟加拉国海关当局明确表示,没有法院命令,禁止任何人将集装箱从现有的存放堆场移动。

提单约定卸货港免费期为14天。运价表约定,免费期届满后前10天每天每箱10美元;接下来10天每天每箱18美元;随后每天每箱24美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任何时间在吉大港立即购买到替代集装箱的成本为每个3262美元或更少。

2013年6月10日,承运人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托运人支付至起诉时的滞箱费577184美元,及继续以每天840美元的标准累增滞箱费。

托运人抗辩:托运人不再享有货物所有权,只有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承运人指定卸货港还箱地点是货方还箱义务开始的前提,因此滞箱费并未起算;承运人并未采取拆箱或购买替代箱等合理措施减损;2011年底或2012年初时,托运人无力或(实际上和/或预期上)不能提取集装箱已构成毁约,因此支付滞箱费义务终止。

二、高等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指出,各方均没有援引诉讼请求为滞箱费的判例,并认为在不构成惩罚金条款的情况下,提单第14.8条是类似航次租约下由于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装卸货而就迟延给予船舶所有人“滞期费”的约定损失赔偿条款(liquidateddamages clause)。无论是基于特定日期后承运人事实上并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基于若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则不会产生这些经济损失,都不存在减少该赔偿数额的争议。

根据提单对“货方”的定义及第2条关于货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托运人应承担提单证明的合同下“货方”的全部责任。

承运人指定卸货港还箱地点并不是货方还箱义务开始的前提。滞箱费持续计算至货方返还集装箱或承运人拆箱或合同终止。

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明显毁约,因其不可能提取货物及迟延提取货物的期间过长以致阻碍合同商业目的实现。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保持合同有效和请求滞箱费的权利取决于其这么做是否具有合法利益。鉴于滞箱费条款的正当的目的是计算货方迟延归还集装箱所致的损失,若显然未遭受损失,仅为了请求滞箱费而保持合同有效,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利益。在2011年9月27日,承运人因集装箱在吉大港滞留而遭受经济损失无任何根据,此时保持合同有效的唯一目的是请求滞箱费,该行为是完全不合理的。

如果我认为承运人保持合同有效的权利是无限制的,那么我也应该判定该条款是惩罚金而不可实施,原因是,基于补偿原理,甚至在任何理性的承运人都不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允许滞箱费无限制赔付的条款无疑是不合法的。

因此,判决承运人有权利获得自其请求的日期开始至2011年9月27日止以请求的费率计算的滞箱费。

三、英国上诉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至2011年9月27日,集装箱迟延归还时间相对较短时间,不足以使得合同商业目的落空。到2012年2月初,迟延又持续了四个月。2012年2月2日承运人为解决僵局向托运人发出出卖集装箱的要约,但要约被拒。此时,合同商业目的显然落空。该买卖本可以解除托运人归还集装箱的义务及仍待履行的运输合同下的最终义务。因此,托运人毁约应从2012年2月2日开始。

承运人是否必须接受毁约从而使得合同终止?上诉法院认同毁约并不使合同下的原义务自动终止,而是给予守约方选择接受毁约并终止合同索赔损失,或确认合同有效继续索赔滞箱费的权利。但,一旦合同商业目的落空,合同不可能进一步履行,就好像托运人或其他责任承担主体已损坏了集装箱,守约方就不再有确认合同的选择权。

因此,判决承运人有权利获得自其请求的日期开始至2012年2月1日止以请求的费率计算的滞箱费。在此之后,托运人赔偿承运人每个集装箱3262美元损失。

四、英国两级法院判决评析

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结论都认为滞箱费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停止计算。但在两个主要问题上,上诉法院的意见与高等法院的观点不一样。

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托运人何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毁约。高等法院认为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致函给承运人的信件表明其明显毁约,因其不可能提取货物及迟延提取货物的期间过长以致阻碍合同商业目的实现。上诉法院并不认可该信件表明托运人不愿提取货物,且迟延的期间相对较短不足以使得合同商业目的落空。

其次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判断托运人的行为构成毁约后,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享有选择确认合同继续有效的权利。高等法院认为,承运人享有此权利,但因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有效没有合法利益,因而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滞箱费只能计算至毁约之日。上诉法院认为,当毁约导致合同商业目的落空时,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已为不可能,守约方就不再有确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因此只能接受毁约和索赔损失。

五、对比中国法下裁判理念

滞箱费纠纷在中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下高频常发的一类纠纷,但长期以来,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院对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承运人是否有减损义务、滞箱费如何计算、是否调整额度等都存在不一样的认识。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展示了英国法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值得我们关注。

(一)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

英国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承运人在运价表中约定的每日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箱费条款为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目的是,当货方未在约定的免费期内归还集装箱给承运人时,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数额。

我国司法界对于滞箱费性质的认识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是三种:违约损失、违约金和租金。笔者所在的广州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承运人将其集装箱提供给货主装货,只是出于顺利完成其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义务的考虑,这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箱也是为了保证运输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承运人完成运输协议项下的运输义务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再占用集装箱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当归还集装箱,这也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应承担的附随义务。[1]若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就违反了运输合同的这一附随义务,应当承担《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滞箱费属于一种违约损失。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③]中认可了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的观点。

(二)关于承运人是否有减损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滞箱费条款是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一旦滞箱费开始起算,无论承运人事实上是否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若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减损(拆箱或购买替代箱)则不会产生这些经济损失,都不存在减少该赔偿数额的争议。换言之,滞箱费不能因为适用减损原则而停止计算。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上诉案件中无需对减损原则是否适用给出最终结论,但暂时的观点是高等法院的判断是对的。提单第14.8条款,超出免费期归还集装箱的迟延都将剥夺承运人对可赢利动产的使用,进而导致损失。滞箱费率的共识是建立在其可就上述损失进行充分补偿的设想上。这些集装箱并不仅仅因为承运人为满足其他特定需求而获取了更多集装箱就变得不再有可赢利性。托运人认为承运人应购买替代箱减损的抗辩是假设承运人获取的任何集装箱,无论是否为了立即需要额外空间,都应视为托运人继续滞留集装箱的替代箱,这是不对的。承运人可能仅是单纯地增加了其库存。仅在合同终止且原集装箱未归还的情况下,新买箱才可能是真正的替代箱。

中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案件[④]中认为无人提取货物,滞箱费持续计算,不存在承运人减损的义务问题。但大多数法院基于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的认定,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承运人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滞箱费纠纷中,通常理解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包括:及时拆箱、租箱或购置替代箱等,与英国判决中提到的“减损义务”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至于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何时开始及内容,各法院的理解不一,呈现多样化。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滞箱费达到1.5个[⑤]或2个[2][⑥]同类型新箱的市场价值为限来界定承运人应开始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时间。也有法院[⑦]认为承运人有理由确信货方不可能再行使对货物的权利时开始有义务进行减损或再给予合理的货物处理时间。广州海事法院的既往判决[⑧]多认为,自滞箱费达到1个同类型新箱市场价时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开始,且此观点在航运实践中也逐渐得到各航运公司的重视。在此司法理念下,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内容为购置同类型新箱。原因在于:滞箱费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督促用箱人及时返回集装箱,避免影响承运人对箱源的分配及运转安排,造成承运人经营成本增加。那么,承运人通过重新购置新箱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集装箱被长期占用造成的营业损失(如果有的话),是承运人作为非违约方的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的方式,而且购置替代箱与阶梯式递增计算的滞箱费相比,相对公平,亦在货方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之内。有必要说明的是,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内部调剂、向外租赁或购买集装箱,为什么是购买集装箱?因为承运人实际损失(如果有的话)难以计算的前提下,承运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如报废箱的数目、市场行情等进行综合判断租或买。这是审判机构无法也不宜事先设定的纯粹而灵活的商业决定,但从平衡承运人和货方的角度考虑,货方所能预见到的顶格赔偿就是购买同类型的箱。为什么是新箱?因为运输流转时,重视的是集装箱能否满足货运要求而不是新旧程度,对货方而言,其预期是最多赔偿一个新箱。

(三)关于承担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英国法下,看合同约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应由谁承担滞箱费这个问题出现在英国高等法院一审程序中。从判决来看,英国法下更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约定。高等法院的里盖特法官从提单第2条约定的货方对承运人的连带责任推出,托运人应承担提单证明的合同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货物接收人以及拥有、享有或声称占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任何人,或代表该人行事的任何人”(货方)的全部责任,包括第14.8条下支付滞箱费的义务。这充分尊重了合同约定,但如果承运人起诉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下买方(即使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者如本案的情况也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但并没有主张提货),依照本案判决逻辑,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法下,重视法律规定。中国司法实践似乎并没有特别重视合同是否有约定所有“货方”向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我国《海商法》第4章分散性地规定了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的责任,而根据《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适用的,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遗憾的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一个难点:我国《海商法》第86条和第88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仅明确托运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收货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理解不一。

从广州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倾向于认为,在无人提货时,仅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和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是托运人在贸易合同中选择的,货到卸货港后,无人提取货物,运输关系尚未终止,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卸货港发生的费用,包括滞箱费。更何况,中国法下关于“收货人”身份的确认是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的。[3]收货人承担义务的前提是其主动表明收货人身份,并向承运人主张提货,只有其主张了提货的权利,法律才要求其提货及承担还箱义务。而且,在某一具体的合同关系中,特别是集装箱运输,除非托运人同时也是收货人,否则托运人就应当对其所指定的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和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向承运人承担默示担保义务[⑨]。因此,在无人提货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或联系不到收货人,或不是合法的收货人或联系到收货人但其并不主张提货,托运人理应承担其选择收货人不当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这也符合审判实践。当然,在收货人主动表明身份并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后,无论随后其是否按时提货抑或未能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提取货物,抑或拒绝提货,滞箱费的承担均与托运人无关,因为收货人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理应履行与之相关的运输合同下的义务。

由此可见,在卸货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仅向托运人提起诉讼主张滞箱费时,英国法院和我国法院可能都会认定托运人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但在判定是否为唯一责任主体时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

(四)滞箱费条款是否具有惩罚性

英国法下,滞箱费条款没有惩罚性。在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中,里盖特法官从the Makdessi案判决书及其引用的判例中抽取几个关于惩罚金条款的关键原则:(1)惩罚金是合同条款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一笔款项,其目的是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2)款项是否是惩罚金这个问题取决于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3)主张款项是惩罚金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在判定商业合同的某条款属于惩罚金条款前应非常谨慎。(4)款项如果是“真正的预先估计的损失”,即,其目的是对违约引起的损失提供赔偿,则不属于惩罚金。(5)一笔款项并不仅仅因为在多种情况下都应支付,且在其中某些情况下支付数额超过或可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就属于惩罚金。但是,若在所有或多数或某一重要类别的情况下,该笔费用过大且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最大程度的损失)完全不成比例,这可能表明其属于惩罚金。(6)近来判例表明,即使支付款项并不是普通法下可作为违约赔偿得到救济的“真正的预先估计的损失”,若存在商业合理性就不会被认定为惩罚金。这个合理性可能在于有利于提前明确知晓违约的经济后果和避免争议。(7)最后,核心问题是,支付条款是否因约定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相比过高,且没有足够的商业正当性而不合理。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如果滞箱费条款给予承运人无限制的权利来忽视托运人毁约的事实及请求无限期的滞箱费,该条款是惩罚金。如果是惩罚金,则该条款不可实施。但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有无限制的权利。

英国上诉法院认同高等法院关于承运人并没有无限制的权利确认合同有效及请求无限期的滞箱费的观点,但认为本案根本就不会产生滞箱费是否具有惩罚性的疑问。从未有人认为,航次租船合同下以每日费率支付滞期费的条款仅因为没有明确限制承租人责任期间就具有惩罚性。正如里盖特法官的观点,在个案中,法律基本原则已限制了承租人责任范围。

中国司法审判实践普遍认为滞箱费的收取具有惩罚性,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如果滞箱费的收取完全不考虑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对于货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实践通常以此作为调整滞箱费金额的理由之一。

(五)关于滞箱费何时停止计算

英国法院和我国法院都认为,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在免费期内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滞箱费自免费期届满开始起算。但除了集装箱重新置于承运人使用外,在滞箱费何时停止计算的问题上观点存在极大的不同。

英国法下,滞箱费在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英国高等法院认为,除了集装箱归还或拆箱以外,滞箱费在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当托运人毁约时,若承运人选择终止合同时滞箱费停止计算,但托运人有义务赔偿因合同终止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这类损失的计算并无限制,因此适用减损原则);若承运人选择继续保持合同有效则滞箱费继续计算。英国上诉法院同样认为滞箱费在守约方选择接受毁约时停止计算,不过毁约导致合同商业目的落空时,承运人只能选择接受毁约。

中国法院认为,滞箱费从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开始时停止计算。滞箱费的计算受限于违约方“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因此,法院对过高的滞箱费进行调整,如上文提到,司法实践中对于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何时开始及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广州海事法院倾向于认为当滞箱费金额达到1个同类型新箱市场价时,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开始,随后产生的滞箱费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主张“即使集装箱未归还,支付滞箱费的义务在特定期间后停止”的观点,在英国法下基于可推出合同义务终止的法律原则,在中国法下是基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六、结论

英国上诉法院和我国法院对滞箱费纠纷的审判逻辑都是依据各国法律渊源做出的,共性之处在于都认为滞箱费不可以无限期计算下去,不同的是,英美法的思路是判断合同义务终止的时间,中国法下则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失受限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的规定,从承运人具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角度来阻止滞箱费无限期计算下去。相较之下,英美法下更加重视合同自由约定,无论是责任主体还是赔偿额度,都更有利于承运人滞箱费的诉求。

参考文献:

[①]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EWCACiv 789,该案由Lord JusticeMoore-Bick, Lord Justice Tomlinson 和Mr. Justice Keehan于2016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16年7月27日作出判决。本案一审索引号为[2015] EWHC 283(Comm.),由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的里盖特法官(Mr. Justice Leggatt)于2014年12月1日和2日审理,判决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

[②]英文原文为“container demurrage”,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多称之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为“滞箱费”。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日2015年11月26日。

[④]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改判。

[⑤]如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⑥]谢晨,季刚,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实践问题研究》,载于上海海事法院《调研与参考》2015年第1期,第31页,该文“建议以该两个月合理期限产生的超期使用费加上承运人购置新箱的费用,即一个新箱市场价格的两倍作为超期使用费的赔偿限额。”

[⑦]如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青岛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⑧]比如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

[⑨]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1]司玉琢编.《海商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161。

[2]谢晨,季刚,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实践问题研究》,上海海事法院《调研与参考》,2015年第1期,第31页。

[3]司玉琢编.《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24。

广州海事法院怎么样?

广州海事法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州海事法院更多信息和资讯。

南洲路海事法院怎么去

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 → 762路,全程约13.6公里

1、从广州站步行约580米,到达广州火车站

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10站, 到达南洲站

3、步行约110米,到达海珠客运站总站

4、乘坐762路,经过2站, 到达沥滘站

5、步行约100米,到达南洲路863号广州海事法院

哪几个省市有海事法院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9718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23:02:52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23:03:21

相关推荐

  • 第二套房契税,如果说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契税是2%还是3%?

    如果说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契税是2%还是3%?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把第二套房卖掉,又买了一套新房,契税究竟应该按照2%还是3%征收,主要取决于房管部门如何认定新房的性质,到底它是第二套还是第三套房。 根据现在房管部门对房屋套数的认定办法,你把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那么新房应当属于第三套房,而不是第二套房。因此,新房的契税应当按照3%来征收。 二套房契税征收…

    法律资讯 2025年4月2日
    400
  • 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属于国际组织吗)

    联合国以什么为要义 75年间,联合国始终以和平为己任,以发展为目标,以公平为要义。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联合国会员国现有193个:亚洲39个,非洲54个,东欧及独联体国家28个…

    2025年3月31日
    20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在山东省考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是干什么的? 主要是司法工作。给你说一下最高法的历史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8月。创立伊始,只有三个科室、几十名工作人员;六十多年后的今天,省法院已有19个审判执行业务部门、4个审判执行辅助部门、9个综合管理部门和3个直属事业单位,500多名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近年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

    2025年3月31日
    300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是真的吗)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查询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直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专网进行查询。 进入该网后,就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任一项进行查找,操作简单方便。 附: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专网的网址: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不能上了?…

    2025年3月31日
    400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属于什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哪年实行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可以调公安警察工作吗 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可以转职为公安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

    2025年3月31日
    800
  • 法院司法警察(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

    司法人民警察是干什么的 司法警察的工作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_、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司法机关根据要求也可以设司法警察,主要是监狱机关。司法警察着99式人民警察制服,佩带…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2019)

    上海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能否推荐一下?     上海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网上搜集的有关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五名:第一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第二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三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第四名,国浩律师事务所,第五名,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这是有关测评的上海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前五名…

    2025年3月31日
    400
  • 收到法院传票(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去法院吗)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第一,当法院给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选择积极应诉。第二,签收传票之后,可以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从法院处获得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

    2025年3月31日
    300
  • 民事判决书格式(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怎么写 判决书怎么写 判决书怎么写,当我们出现纠纷或者某些事情需要进行判决的时候,经过法院判决就会有判决书,判决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有需要的时候法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判决书怎么写呢? 判决书怎么写1 一、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1、标题 …

    2025年3月31日
    400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温州南浦路12号和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近吗? 温州南浦路12号到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全程约3.8公里 1、从南浦路12号步行约480米,到达汽车南站 2、乘坐b111路[原38路],经过7站, 到达市规划展示中心站 3、步行约650米,到达温州市中级法院 2022温州市人民法院招事业编制吗2022温州市人民法院不招事业编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名称为浙江省人民…

    2025年3月31日
    300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和邮编是 多少? 四川省的法院最高级机构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08号,邮编:610017。 可以乘坐地铁1号线到达,文殊院站下车E出口南行即是;也可以乘坐16路、55路、98路等公交车到达。 紧急求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 电话分别是多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1):成都市正府街108号邮编:61001…

    2025年3月31日
    200
  •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广州市律师事务所)

    广州地区有哪些律所?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房产纠纷,外商投资 机构地址:广州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4楼(购书中心西侧体育西路地铁站E出口)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华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广州市,办公面积2300 平方米,是一家在规模、专业水平… 查看详细 020-38390333 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

    2025年3月31日
    300
  •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他老婆有钱)

    法院强制执行没钱怎么办 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说没有钱,应该根据其是真的没钱,还是有钱不还,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是没钱且无担保人,而使法院无法执行,法院就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

    2025年3月31日
    300
  • 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平台)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怎么查询案件 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就可以查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28日公告成立。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全院有人员55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7.2%,其中博士28人,硕士160人,占总人数的43.5%。 2017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周波荣获…

    2025年3月31日
    300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名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卖书的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卖书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依法设在地方行政区划内的省级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指导权。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共云南省委领导;接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行政案件为什么不放直播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直播的,法院是有选择的直播。…

    2025年3月31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