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王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概述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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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应读那些课外著作?

民法学著作,大体分为教科书、专题研究著作和体系书三个层次。《民法学原理(多卷本)》,即属于体系书。民法教科书,旨在阐明民法之基本原理,整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民法学的发展奠定基础。民法教科书,为法学本科教学之讲义,为学习民法入门之阶梯,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民法学之进步,依赖于民法学专题研究和民法学体系书。80年代初,拨乱反正,重建法制,振兴法学教育,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法学各学科统编教材,其中的民法教材,系由各校民法教师集体编写,曾作为各校民法教材,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大约自80年代中期,各校开始自编民法教材,其中亦有若干佳构,为发展民法教学发挥了作用。但是,因受现行法的局限,在民法概念、结构、体系上均有所欠缺。90年代中,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九五”规划教材,鉴于现有民法教材仅相当于一部民法概论,不能使学生获得系统、完整之民法基础知识,遂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民法教材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八种,加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共十五种,组成“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以供各校选用。预期此系列教材之采用,将使我国法律本科学生的民法知识,大体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一水准。自90年代以来,民法专题研究开始受到重视。迄今出版、发表的长篇专题研究论文、民法硕士学位论文,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大多紧扣民法立法和实务中的重大课题,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判例学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对我国民法学的进步,甚有贡献。在体系书层次,则仅有90年代初出版的《中国民法学》(多卷本),且未完成预计计划,最终仅出版了三卷。

其中,民法债权和财产继承两卷,基本上是对我国80年代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达到了较高的水准,被视为民事立法、实务、教学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著作。编者自1994年起主编《民商法论丛》和《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前者专门刊载优秀的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后者则选编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和 专题研究著作。在民法学专题研究逐步走向繁荣,且累积相当研究成果之后,则应以民法学体系书形式,对已有成果进行整理,构筑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最终编纂中国民法典作理论准备。有鉴于此,编者于1996年申请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基金,组织撰写《民法学原理(多卷本)》,包括:由编者承担的民法总则卷,由陈华彬博士承担的物权法卷,由张广兴副编审、邹海林副研究员和韩世远博士承担的债权法卷,及由陈明侠研究员承担的亲属法卷,每卷50—80万字,计划1999年完成。今谨述其旨,以代序言。

王利明与王利民

利民

性 别

出生年月

1959年7月

是否兼职

民 族

专业技术职务

教授

定职时间

2001

导师类别

(博导/硕导)

硕导

评定时间

1997

工作单位(含系、所)

法学院

行政职务

联系电话

84724516、13804259227

E-mail

Wlmin2003@sina.com

个人简历(包括毕业时间、学校、最后学位、各职称评定时间等)

1986年7月,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0年7月,评定讲师资格;

1995年7月,评定副教授资格;

2001年8月,评定教授资格。

个人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及科研经历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包括外国民商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外国民商法学。1986年7月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东北财经大学任教并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曾担任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和法学院院长职务。2001年3月,调入本院继续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2003年8月起,开始攻读国际法专业国际私法方向博士学位。

个人主要社会兼职、荣誉称号及所获奖励

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市法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 术 情 况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60 余篇。出版著作(译著等)共10 余部。

获奖成果共 20 余项,其中:国家级 项,部(省)级 12 项,市级 8 项。

完成或承担项目共 6 项,科研经费共完成 3.3万元。

研究生培养情况

在培研究生14人,已经毕业8人。

主要学术专著情况

序号

专 著 名 称

出版单位

出版

时间

作者

名单

1

民法本论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

王利民

2

物权本论

法律出版社

2005年3月

王利民

3

主要获奖情况

序号

成 果 名 称

奖励名称、级别

获奖

时间

本人排名

1

知识产权法学

辽宁省政府奖三等奖

2006年2月

主编

2

论私法与市民社会

大连市科学论文奖三等奖

2005年8月

独立

3

民法学

大连市科学论文奖三等奖

2005年8月

主编

4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辽宁法治论坛一等奖

2005年8月

第一

5

民法本论

大连市政府奖三等奖

2002年12月

独立

6

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

大连市政府奖二等奖

2000年12月

独立

7

知识产权法教程

省社科优秀奖

2000年12月

主编

5

下略

主要承担或完成的科研项目情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部 门

1

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省社科项目

2

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大连俊华公司

3

下略

4

序号

论文或著作名称

刊物、出版社或会议名称及检索情况

发表

时间

作者名单

1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河北法学

2006.2

王利民

2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

当代法学

2006.2

王利民

3

论私法与法治社会

社会科学辑刊

2005.4

王利民

4

论外国人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5.3

王利民

5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

法学论坛

2005.2

王利民

6

论私法与市民社会

社会科学辑刊

2004.6

王利民

7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4.1

王利民

8

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

经济与法

2003.11

王利民

9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继承性分析

社会科学辑刊

2001.3

王利民

10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0.7

王利民

11

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6

王利民

12

代理特征新论

河北法学

2000.0

王利民

13

论知识产权法的归类

人文杂志

1999.7

王利民

14

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1999.3

王利民

15

论死者人身权保护

河北法学

1998.6

王利民

16

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财经问题研究

1998.7

王利民

17

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

法学与实践

1997.4

王利民

18

论企业法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地位

财经问题研究

1997.3

王利民

19

民法原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4.9

王利民

20

知识产权法教程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6

王利民

21

知识产权法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9

王利民

22

民法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6

王利民

王利民第八版民法学有没有配套网课

题主是否想询问“王利明第八版民法学有没有配套网课”?没有。民法(第八版)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其根据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本次修订,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全书从编排体系到编写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全书共计170余万字,为方便读者使用,分上下两册。该教材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研究的最新发展,并注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注重阐明民法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

民法典王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概述 王利民)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1、 形成完备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民事及商事领域就需要制定民法典,从而使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由一整套系统的、完备的、具有逻辑体系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2、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依法治国需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同样意味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则,民事主体无论在经济活动中如订立和履行合同,还是家庭生活中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 。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从而使民事案件审理有统一的裁判基准,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对全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生活、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并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将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各民事单行法进行科学、系统编纂形成民法典后,必将成为对全民进行民商事法律教育的教科书,也会是增强全民法治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有效规范和指引。

二、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可行性

1、 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市场经济领域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但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充分证明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力和生命力。

2、 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

经过“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及义务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3、 法学理论研究已很深厚

民法典第三次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今已30多年,在这30多年时间里,中国民法学界以梁慧星教授、江平教授、王利民教授等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们进行了持之以恒、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及著作。对几种代表性的编纂思路和方案,以及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论证,法律研究深厚,成果卓著。

4、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30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人才储备充分。

5、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中国在民商事方面30多年的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也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民商事法官。同时,法官对于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不足及各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6、其他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已编纂了民法典的国家及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的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其中,欧洲32国,南北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此外,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方面,有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7、 民法典编纂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在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唐德华、费宗祎起草的专家建议稿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新闻媒体予以了公布。在此基础上,结合2002年之后中国民事、商事领域发展的实际,重新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王利民的人物简介

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

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主管法律硕士教育工作。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是实务中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时往往要面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协调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单独的案由,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分野亦逐渐清晰。

诚然,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某些具备私密性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通讯记录等,亦可能落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形态不限于信息,还可以是私人活动、个人的生活安宁等;

其二,从权利的内容上看,个人信息权益的核心在于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决定与支配,强调的是个人的控制权,而隐私权侧重于隐藏个人隐私,确保私密信息不被泄露(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其三,从保护的方式上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侧重于预防,而对于隐私的保护则更重于事后救济(王利民:《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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