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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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简单介绍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章 职权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八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和罢免办法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裁员分流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和改组及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国家规定,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奖金和分红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制及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六)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7章29条。主要内容有: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此外,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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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什么是股权激励…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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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有什么用)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的是员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为各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所设立的唯一账户。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是个人带好相关的资料,去社保局申请办理或者寻找挂靠单位进行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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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种类(养老保险种类有哪些)

    养老保险包括哪几种险项 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而这两类养老保险针对不同人群和需求,又分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一、社会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后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使参保者能够…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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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三天,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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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免费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知乎)

    查企业信息哪个软件好? 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神眼查。 1、企查查作为全球首个移动端一站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国内外用户提供快速查询企业信息服务,目前平台总用户数已达到3亿,涵盖国内超2亿家、国外超2亿家企业数据,总查询次数突破10万亿次。 与此同时,企查查近年来更是凭借大数据挖掘与数…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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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工商企业年检(北京工商执照网上年审)

    北京市工商年检 08年当让需要年检,我们这都实行网上联合年检,不用在拿着资料到各个部门去跑了。 年检的对象;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 年检的范围; 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该依法参见年检; 年检的…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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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是什么)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福利费包括的内容有: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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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北京市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是多少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是: 1、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是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5%;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除…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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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断(买断工龄什么意思)

    什么是“买断”?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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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属于职工薪酬吗)

    丧葬补助费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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