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最好有案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再举一个例子:你捡了个手机,但是手机进水了,你为了保护好他的手机花了一定的钱,这就是无因管理。你没有还给人家是不当得利.从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构成不同。这是很明显的,不再多说。2.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不当得利其实也是一种侵权,你是侵权人.而无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种无因管理之债,你是债权人.3.其实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是都没有法定的义务和权利。就如,你手机掉地上,我没有捡起来的义务,我捡起来了,就有了归还的义务对方就没有请求的权利,你手机进水我没有维修的义务,我修了,你就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义务,我就有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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