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变化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如下:
扩大了遗产范围,由列举+兜底变为概括+除外;
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遗产继承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遗嘱继承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4、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关于继承法的变动?
《民法典》继承篇主要有这几个变化:一: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继承规则。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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