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三款。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修改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七、第十四条修改为:“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九、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逐步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修改为“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关于“不得超过90日”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180日。”十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十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育龄人群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十五、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撤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四款修改为:“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等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前期、孕产期、孕情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政服务业,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网上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生育服务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咨询;

(二)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加强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

(三)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

(四)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

(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开展不孕不育诊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育龄人口的生育管理;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切实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9209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7:14:22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05:24:12

相关推荐

  •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故事我来讲)

    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随着国情而变动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开放三胎政策。三胎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三胎政策的实施,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

    2025年3月16日
    200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非工伤死亡待遇的规定现今还有效吗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员工猝死是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的月平均工资X两个月。 (2)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X6-12个月。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推出的依据有哪些呢?…

    2025年3月16日
    100
  •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山东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原因 法律分析:1.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人口的低生育水平正在下降,15-59岁的劳动年龄总数也开始下降,但是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不断上升。老龄化人口正在加速增长,老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的周期较长,在劳动力充足、人口赡养的负担轻,在这个时期,适当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人口结构的改善,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也能延缓人口老龄…

    2025年3月16日
    200
  •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新生上学需 计生证明怎么开 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是标准格式,由当地计生工作机构出具,不用另外格式。 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人口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系统信息不…

    2025年3月16日
    200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在———–成立,又于——–年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在1981年成立,又于2003年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的!? 计划生育开始时间如下: 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开始实行,1982年被确…

    2025年3月16日
    200
  • 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

    2025年3月16日
    200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电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平吗 是公平的,但没有绝对的公平。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

    2025年3月16日
    200
  • 民法典重点条例(民法典重点条例解读)

    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条例具体如下: 1、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事实、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依照法定的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虽然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公安机关会同…

    2025年3月16日
    200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执行了吗)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1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

    2025年3月16日
    200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

    2025年3月16日
    200
  • 上海计划生育(上海计划生育研究所)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5年3月16日
    200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放开二胎以前的超生还处理吗 目前二胎政策放开后,生育二胎的家庭是很多的,二胎的生育不仅不用处理,同时国家是很鼓励人们考虑生育二胎的,但有些家庭在二胎政策没有实施的时候,就已经二胎了,那么 放开二胎以前的超生还处理吗 ? 放开二胎以前的超生还处理吗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2025年3月16日
    200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6日
    200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6日
    200
  •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新规)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该条例应当规定的相关程序在修订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待下次修订时进一步完善或者制订专门文件对工伤保险的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细化。新条例与旧条…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6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