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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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其他城乡居民”。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农民、城镇居民”修改为“城乡居民”。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2019年全面两孩将施行 生二胎的好处与坏处分析

 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是真的吗?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是不是真的?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是真是假?下面跟大学高考一起来看看。

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是真的吗:是真的!

据凤凰新闻报道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上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拟于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草案如获通过,“全面两孩”政策明年元旦开始即可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一、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案草案将上述条款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

1、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2、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草案并列明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草案,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实施代孕等行为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相关:生二胎的好处和坏处

生二胎的好处一:

让第一个孩子不孤单。特别是对于80后的一些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来说,自己作为独生子女,感觉从小到大总是一个人孤孤单单的,有喜悦有心事也没有人一起分享分担。一点都不热闹好玩,羡慕别人有兄妹的人。所以总想让孩子有个伴儿,总比一个人要好,将来长大了,也能互相帮忙,也能多个亲人多个亲戚,多走动一下。

生二胎的好处二:

让父母老了的时候感觉有点依靠。如果只有一个孩子的话,将来出去上学了工作了,说不定外地安家了,父母在家,家里毫无生气,没有人陪伴在身边,好黯然的样子,多一个孩子,说不定总有一个可以留在身边,老了的话,也不会觉得那么失落寂寞了。有子女在身边,端茶倒水,感冒病痛,也有个人照顾帮忙。

生二胎的好处三:

让心灵上感觉更圆满。有些家庭,如果有了个女儿,可能再想生个男孩,凑成个好字,虽然说生男生女都一样,不过有些乡村的地方,特别是一些老人更喜欢孙子,可能会给媳妇施加一些压力,让她生第二个。这样,如果正好生了男孩,家人就会感觉到非常有面子,非常圆满。据说现在男孩比较女孩多,不知道是否是这样的数据呢。

生二胎的坏处一:

家庭负担更重了。从生下来,到读大学,都是要花钱,而且还要花很多钱的,奶粉总要买的吧,别人上了早教班,培训班,什么的,估计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还有衣食住行。可能本来打算存下来做别的一些钱,都要拿出来抚育孩子了。生了二胎之后,妈妈们买化妆品,买衣服估计就不会像以前那么无所顾忌了。

生二胎的坏处二:

时间上精力上要付出更多。我看到小区里生二胎的妈妈,特别是孩子还比较小,而且老人又不能帮忙的话,丈夫要上班,完全自己一个人支持着家啊,又要顾及大孩子的学习,生活,又要带小的孩子。每天忙焦头烂额,昏天黑地,头发都没时间梳,更别说拥有自己的休息时间了,全天24小时为孩子服务,而且还吃不饱饭睡不好觉的。要为孩子操心更多。

生二胎的坏处三:

影响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本来家里打算拿一些钱出去旅游一趟,玩一趟的,然后有了二胎之后,就不可能出去了。生活负担加重了,在工作的父母更要勤奋的工作挣钱养家。据说,附近有个开了小超市的老板,第一胎生个儿子,想要再生个女儿,谁知道又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结果,孩子的妈妈觉得生活压力太大,选择了离婚。不过,这样的毕竟是少数吧。

说了这么多,其实作为年轻的父母,可能每个人的家庭情况不同,生二胎也确有利弊。如果双方的老人都比较有空余时间可以帮助带孩子,而且家里的条件也还不错的话,也是可以选择二胎的。只要自己觉得可以就行,需要自己考虑清楚去做认真的决定。每个人的幸福观念不一样。一胎的家庭,也有非常多幸福的家庭!当然,也见过很多生了二胎也过的非常幸福美满的家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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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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