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最新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9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9日 14:59:47
下一篇 2025年3月9日 15:04:15

相关推荐

  • 最新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修订全文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000
  •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最新全文】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4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劳动合同法2022新规 劳动合同法最新全文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是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的,自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 。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全文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护士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2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的。最新本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28日开始施行。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土地调查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土地调查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100
  • 2022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全文】

      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起施行。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最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