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最新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9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02:38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02:45

相关推荐

  • 2015全国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核心内容:根据官方消息,2014如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全国最新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多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为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下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全国排污费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处于较为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地位的,因此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机构,为了保护其的相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就订立了相关的法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增加地方标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稿删除了关于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责的规定。还有对尽职免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安全生产事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23)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结合重庆情况,…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集体土地补偿条例

      农村的收入比不上城市,所以很多人都到城市里找工作,国家的政策随着发展的需求而变化,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过土地制度改革之后,意味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征收将给予补偿,目的旨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集体土地补偿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随着国家的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脚步也在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率提高了,现如今,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也是备受人们关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补偿管理又有哪些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城乡的规划改革也越来越好。可是要继续发展,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拆迁方理所当然是需要给被征收拆迁方拆迁补偿的。而拆迁补偿不是说给多少就给多少的,这个也是需按照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来定义的。那么,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土地拆迁补偿的规定…

    2025年2月6日
    800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实现通用性、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欢迎阅读。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下面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不少创新点,比如更注重农产品质量、社会力量注入食品安全保护、全过程电子追踪食品安全,还有立足广东特色等。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016,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老百姓所关心的保健品售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小摊贩的管理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总局负责注册,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化为建设用地,那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4年)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医护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过失产生的事故,视为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是医护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但还是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赔偿受害人应得到的损失,所以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普法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医疗室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

    2025年2月6日
    9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