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契税条例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条例(契税条例继承房产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 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三、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第六条 先典后买之买契税得以原纳典契税额,划抵买契税款,但以承典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继承原承典人之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同属一人论。第七条 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第八条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第九条 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第十条 已税契纸, 如有毁坏或遗失者, 得报请区村政府召集产邻出具证明,申请补契,不另征税,只收契纸工本费。第十一条 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后三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交款期限缴纳契税。第十二条 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增与或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三倍为限。第十三条 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短纳税额的二倍为限。第十四条 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第十五条 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以应没收之敌逆房地产,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得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查。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875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2:53:55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2:54:13

相关推荐

  • 首套房(首套房契税怎么算)

    什么叫首套房 所谓首套房就是指只购买并且只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每个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都应该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首套房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才能叫做首套房: 1.购买房屋的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购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房屋契税税率1%的优惠; 3.购买房屋的人名下没…

    2025年4月2日
    800
  • 第二套房契税,如果说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契税是2%还是3%?

    如果说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契税是2%还是3%?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把第二套房卖掉,又买了一套新房,契税究竟应该按照2%还是3%征收,主要取决于房管部门如何认定新房的性质,到底它是第二套还是第三套房。 根据现在房管部门对房屋套数的认定办法,你把第二套房卖了又买新房,那么新房应当属于第三套房,而不是第二套房。因此,新房的契税应当按照3%来征收。 二套房契税征收…

    法律资讯 2025年4月2日
    4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

    2025年3月31日
    400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属于什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哪年实行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可以调公安警察工作吗 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可以转职为公安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

    2025年3月31日
    800
  • 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新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

    2025年3月31日
    700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5年3月31日
    400
  •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放弃继承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

    2025年3月31日
    300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

    2025年3月31日
    400
  •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收费(遗产继承公证费用怎么收取)

    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继承房产的收费标准是最低仅需要200元,具体根据遗产继承的财物的标的额收费来判定的,价值不同,费用也不同。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案例分析论文)

    继承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应推定父亲先死亡。因为父子同时一车祸丧生,应该推定长者先死亡。 2、冯啸鸣与冯小丽,两人应分得财产不一样多;因为,长孙冯啸鸣父亲先予祖父前死亡,代父继承父亲一份遗产;次孙女冯小丽父亲推定在祖父后死亡,祖父遗产先由父亲继承以后,再与母亲平分父亲继承的一份遗产。 3、如果长媳王利与公公共同生活,尽了赡养扶助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

    2025年3月31日
    400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婚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

    2025年3月31日
    500
  • 房子过户费怎么算(遗产继承房子过户费怎么算)

    房屋过户费怎么算 手续费:住所6元/平方米,非住所10元/平方米,规定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登记费:一般房产住所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土地金:一般是在过户时收取,按房子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核档费:50元/宗。二手房过户要交的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买卖成交报价计征,自己采购的自用一般住所(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买卖报价…

    2025年3月31日
    300
  •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

    第一继承人怎么分配财产比例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

    2025年3月31日
    300
  •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应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

    2025年3月31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