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79.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9日 14:30:50
下一篇 2025年3月9日 14:33:14

相关推荐

  • 最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000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400
  •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最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有什么区别)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8月19日,未央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本案是西安市基层法院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以来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同时通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同时通知有争议的律师首先要规范办案程序,执法办案必须熟悉两个程序:《公安机关…

    刑事辩护 2025年2月10日
    800
  • 侵犯知识产权算刑事案件吗?

    侵犯知识产权只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就可以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一般造成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侵犯知识产权算刑事案件吗? 只要符合条件就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产权 2025年2月10日
    1000
  •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审判时间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通常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布,具体时间因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异。 1.如果案件较为简单,证据明确,那么判决结果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公布,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证据和辩方,那么判决结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

    刑事辩护 2025年2月8日
    600
  • 最高人民法院属于行政机关吗

      参加过诉讼或者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人民法院是对所有的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地方,其出具的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属于行政机关吗?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高人民法院属于行政机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最新婚姻法2020】2020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大家对于新《婚姻法》的规定还未完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人民群众开始摸不着头脑,今天,普法知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大家可以一起来阅读。   2020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2025年2月6日
    600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一、《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 争议标的额大   2. 案情复杂   3.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 主体众多   2. 标的额较大   3. 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 判的上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刑事案件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

      通常来说,出现刑事案件人们第一反应就是让公安机关介入,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是必须让公安机关处理,也有少部分罪是告诉才处理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刑事案件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大家拨打110报警电话,110会为你转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是你知道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吗,我国的属地属人管辖权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属地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属地管辖权是什么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1.国家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