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机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建制镇或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城市规划管理分别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①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②研究拟订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协调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规划管理问题;③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④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⑤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⑥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⑦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前款作出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在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础资料。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应包括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第九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属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与环境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732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1:21:06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1:21:29

相关推荐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网App)

    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是什么? 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主要由国家信息中心提供,信息来源权威、专业,对把握国家政策有着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包括13个基本数据库,内容涵盖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国际条约及惯例、司法解释、合同范本、案例分析等,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关注社会发展热点,更具实用价值,被认为是国内最权威、全面、实用的法律法规数据库。 律师必须具备的工作工…

    2025年4月2日
    500
  • 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app下载)

    中国法律有多少种? 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 一般大体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上三个为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个是程序法) 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国刑事法律网(中国刑事法律法规)

    有什么关于刑法的好的网站么 您可以看看以下几个网站如何(学生意见,仅供参考): 1、 2、法律教育网; 3、中国刑法网; 4、中国图书网; 5、刑事辩护网; 我想了解一下中国的刑法,有谁能够提供是网站之类的,给我介绍一个。 中国刑事法律网 百度百科 浏览词条 [易鸿刑法网]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3月31日
    400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出现一种潮流,这种潮流就是生孩子的,现在人的思想都是要男孩,所以有的人,就想生个男孩,所以导致一家两个孩子,甚至更多,所以,出现了计划生育法。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国法律法规检索(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在哪里可以查找各类法律法规条文? 1、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框输入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2、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带有gov字样的网址。 3、点击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网址,进入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首页。 4、然后在输入想要查询的法律法规名称,这里以《民事诉讼法》为例。 5、然后就出现结果了,然后点击进入《民事诉讼法》详情页面,查找各类法律法规条文就完成了。 法…

    2025年3月31日
    600
  • 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新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

    2025年3月31日
    700
  •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法律汇编目录)

    求指南针《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最好是2013的,2012也可以.在线等。 【电子书】2020年众合法考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八科汇总   ,免费下载 链接:   提取码: hum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国法律法规官网(中国法律大全网站)

    中国的法律法规更新作废的发布是在哪个网站上发布的? 给你个网址,是全国人大网的法律法规库,查找你想了解的法律法规,上面有载明是否失效。 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一般发布在什么平台网站上?由官方网站、主流媒体、地方政府网等平台发布,下面以人大网为例,查看最新发布法律法规查询步骤: 所需材料:电脑或手机。 一、首先打开百度首页,输入“人大网”并进行搜索。 …

    2025年3月31日
    400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以下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6、《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

    2025年3月31日
    400
  • 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大全app)

    中国法律名称大全 1、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民商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2025年3月31日
    300
  • 法律法规速递(快递相关法律)

    请问哪个网站可以下载到正规的、最新的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条例之类的? 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和地方政府网站上下载最新的法律法规条例。 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

    2025年3月31日
    300
  • 2020年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年交通法规新规定有哪些)

    2020年的新交规及政策有哪些规定? 1、全国高速公路实行分段式计费 2020年1月1日0点起,全国高速公路将陆续调整计费的方式,从之前的“一次性汇总”收费模式转变为“分段式”收费模式,但是总的收费金额还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在今后的高速收费是通过ETC门架来实现分段计费和分段扣费的,也就是走一段扣一段的费用,但是总金额还是不变的。 根据交通部的最新消息,ET…

    2025年3月31日
    300
  • 最新法律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网)

    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索赔即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的物品。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的物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先联系卖家,由卖家赔付,给予退款。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受损失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025年3月31日
    300
  • 法律法规查询软件(法律文件查询软件)

    除了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网,还有什么查询案例的网站或者软件? 中国法院网 法律文库 该网站的使用方法特别的简单,只需要在浏览器内输入网址即可进行查询,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整体的更新速度很快,包含有法律法规,立法追踪,地方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参考等功能,一来能够让用根据自身所需来在短时间内找到相关信息,二来能够有效的起到提升法律意识的作用。 OpenLaw O…

    2025年3月31日
    300
  •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法规)

    律师可以在政府机关调查取证吗 1、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可以在政府机关调查取证; 2、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

    2025年3月31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