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守哪些安全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同时,党又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抢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防止事故扩大,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谎报或者迟报、毁灭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实施日期或标准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1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1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

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2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

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1日

2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

2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

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2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

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

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

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

3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8日

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

35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36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7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3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年3月6日

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

4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

4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

4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5.01.01

43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1.08.31

44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46安全帽GB 2811-2007

47安全色GB 2893—2008

4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

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GB 4053.2—2009

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GB 4053.1—2009

5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GB5083-1999

53安全带GB 6095-2009

5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5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5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5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2008

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59用电安全导则GB 13869-2008

6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6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62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6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6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6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6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6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6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7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7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7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7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

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在生产产品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而在法律上,对其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下一页更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4、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货物品名表》等。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注意事项:

1、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

2、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701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1:01:13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11:01:27

相关推荐

  • 18岁后还有监护权抚养权吗 18岁以后就没有监护权了吗?

    18岁以后有没有监护权和抚养权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18岁是成年人的起始年龄,这意味着孩子从18岁起就不再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或抚养。但是,如果孩子因为精神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承担起成年责任,法律可能会允许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延续。因此,是否仍然需要监护和抚养,取决于孩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父母仍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

    2025年4月28日
    700
  • 没离婚和别人在一起犯法吗 没离婚和别人恋爱犯法吗

    …有办理离婚证就和别的男人在一起生活是违法犯罪吗?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还没有拿到离婚证,法律上双方仍然是夫妻。对方跟别人的老公住在一起,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能涉嫌重婚罪,是犯罪行为。如果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虽然不涉嫌重婚罪,也仍然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 如果是假证你老公已经犯了重 婚 罪,是不合法的。如果离婚证是真的的话,他在…

    2025年4月28日
    700
  • 家暴没有证据有证人能立案吗 家暴没留证据怎么办

    家暴没有证据但是挨打了怎么报案 家庭暴力没有证据的解决办法如下: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发生的,但是又没有证据,施暴者又不承认的话,可以先选择报警。 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寻求帮助,较好能保留妇联出面调查的证据或书面记录等。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要求其对夫妻作笔录,若有伤情可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寻求帮助,必要可由他们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

    2025年4月28日
    800
  • 分居三年起诉离婚对方要钱怎么办 分居三年了起诉书怎么写

    想离婚对方想用生病要钱怎么办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均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女方生病需要扶养的情况下,男方有付给扶养费的义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

    2025年4月28日
    400
  • 未婚生子女方能分割财产吗 未婚生子女方可以离开吗

    没领结婚证有孩子女方走了违法吗 1、没有领取结婚证,女方生下孩子后离开,并不违法。在法律上,如果没有正式的婚姻登记,双方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尽管如此,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有权带孩子离开,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2、确切地说并不违法!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来说,那么你们就不是合法的夫…

    2025年4月28日
    500
  • 起诉离婚不同意多久能再起诉一次 起诉离婚不成立,多久可以再起诉

    一审不判决离婚多久可再次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需要等待至少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一审不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

    2025年4月28日
    600
  • 家庭暴力如何有效处理 家庭暴力怎么处理较好

    家庭暴力的5个解决 *** 家庭暴力的5个解决 *** 如下:及时逃离加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首要任务是确保自身安全,尽快离开暴力现场,避免进一步的伤害。报警求助: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警方的保护和法律支持。警方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并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要步骤是立即脱离施暴者,确保个人安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向警方…

    2025年4月28日
    500
  • 欠款人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理手续 欠债人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老赖和妻子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1、老赖和妻子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按离婚转移财产的处理。因为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就是离婚了,双方之间再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老赖和妻子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处理办法如下:因为我国的法…

    2025年4月28日
    600
  • 期房逾期的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期房违约金怎么赔偿

    退期房违约金一般有多少 1、律师解按合同约定,不超标定额30%。查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主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可查看合同中对应的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分析:购房后退房,一般情况下买方支付20%违约…

    2025年4月28日
    600
  • 欠款欠条诉讼时效是多久 欠条诉讼有效期是多久*规定

    二十年前的欠条可以起诉吗 法律分析:要看欠条上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如果约定了二十年后还,那还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约定,那诉讼时效是三年,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时效了,是无效了;如果欠款人自愿偿还,那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是否可以起诉二十年前的欠条,关键在于…

    2025年4月28日
    600
  • 无业离婚能分一半财产吗 离婚无工作

    离婚孩子抚养女方无工作可以争取么 法律分析:离婚孩子抚养女方无工作是可以争取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律分析:离婚孩子抚养女方无工作是可以争取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2025年4月28日
    600
  • 男方提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男方提出离婚,彩礼是否退?

    二婚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和二婚、初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彩礼退还条件。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满足以下法定彩礼退还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是不予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的。 在女方二婚带孩子的情况下,男方头婚结婚不到一年即离婚,女…

    2025年4月28日
    400
  • 盗窃配偶的个人财产怎么处理 配偶盗窃罪案底影响对方考公务员吗

    丈夫偷妻子的个人首饰变卖犯法吗?如果追究他刑事责任该怎么做 1、老公偷了首饰去卖不犯法。如果夫妻之间已经书面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丈夫偷拿妻子的财产还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的。如果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2、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夫妻之…

    2025年4月28日
    400
  • 强制离婚需要达成的条件有哪些 有没有强制离婚的说法?

    去法院申请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结婚证、提出离婚请求的必须为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具体条件如下: 双方持有结婚证书。此为基本前提。 离婚请求应由婚姻关系一方提出,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代为起诉。 法律分析:强制离婚需要证明对方出轨,重婚,或有家庭暴力,虐待孩子或大人,遗弃父母或…

    2025年4月28日
    600
  • 结婚后各管各的钱离婚怎么分 结婚后各管各的钱离婚怎么分财产

    婚后各管各的钱离婚怎样分 1、在夫妻双方婚后,夫妻各自工资自己保留,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除非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若是没有书面的约定财产各自的归各自的,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要求分割的话是要进行分割的,但是要有证据证明工资是多少。 2、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

    2025年4月28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