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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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有这个文章。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第一条是什么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生育二胎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生育二胎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符合生育第二胎的就申请办理准生证吧!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什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等计划生育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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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了新增“单独”夫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外,无新增内容。

你的“浙江计划生育户籍有改革吗”这种说法,让人无从回答。首先,户籍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有否改革得向公安部门咨询;其次,“计划生育户籍”,这是什么户籍?从没听到过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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