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渎职罪主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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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的各项具体罪名共计37项,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证、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亦是对公民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现的个人法律权益的保护。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不包括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合同制民警、工人编制的基层工商所所长以及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渎职罪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光要考查其编制身份,还要从其从事活动的内容及职权来源进行考量。

拓展资料:渎职罪的主观责任形式大多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渎职罪的故意内容,一般只要求对“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具备希望、放任,而不要求对有形的侵害结果具备希望、放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渎职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的内容,属于检察院管辖。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了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渎职罪的主体可以这样归纳:

第一类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是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基层党支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党组织中的人员。

第三类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司法中这类人员比较复杂,也属于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人员,也有三类人员: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机构、具有授予高等院校学位证书行政职能的高等院校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电监会、钢铁协会等部门的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性公司、企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根据 国家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等规定,国家电力公司、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等行使国家电力监督、铁路交通运输管理、航空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大致包括以下三类:1、典型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中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便利导致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那么就可能构成 渎职罪 。而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这些机关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刑法 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 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一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 》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机关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 罪名 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可见非特殊主体,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成立渎职罪的主体。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0.9】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63)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AD。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有:(1)擅权,即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2)越权,即超越职权处理事务。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仍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属于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让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A项正确,当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或者裁定无罪。不侦查表现为:(1)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2)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3)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证据灭失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行为人徇私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刑警曾某的行为并不存在徇私、徇情的问题,也没有造成冯某脱离控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曾某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B项错误,不当选。

本案是现实中的案例。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某让马某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某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故于某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没有人告知于某,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某的家属,故也无法证实于某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常见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1)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5)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闫某虽然只是公安局的合同制协警,但是在协助抓捕行动中,闫某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闫某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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