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原告丁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男,
被告江西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江西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2002年冬,被告杨某挂靠被告东龙公司承包了兴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部分工程施工项目。2002年11月1日,杨某以东龙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兴国工业园外商服务中心(又称管委会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70元,竣工日期为2003年5月30日,2003年1月15日,杨某以东龙公司兴国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兴国工业园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20元,竣工时间为2003年年底。2004年初,杨某口头与原告约定将工业园食堂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该工程于2004年底竣工,总工程款为175246.76元。原告于2004年底将食堂工程结算单送呈杨某及管委会,两者均未提出异议。工业园外商服务中心大楼及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结束后,经兴国县审计局审计,外商服务中心大楼工程款为2639021.16元,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款为3056334.03元,原告所承建的以上三个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原告与杨某经结算,杨某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50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欠款按2%月利率计息。杨某已分期支付部分工程款,至2008年5月,杨某尚欠工程款本金1615246.76元、利息1550636.88元,合计人民币3165883.6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3165883.6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再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最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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