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号码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是12021,也可以采取信函、面谈或者互联网形式来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1月21日,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消费者投诉电话是多少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963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电话12365。还有北京具体各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963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电话12365;市价格举报中心电话12385。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4057602;大兴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244449。
西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6168698;门头沟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844940。宣武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3523427;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543560。崇文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7112029;顺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442440。
朝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87314923;怀柔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642225。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2557505;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744996。丰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3442474;房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367937。
扩展资料:
投诉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北京消费者投诉电话24小时热线
北京市各区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及地址如下:
1、全市: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3021979 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2、各区县:
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4057602 地址:东城区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
西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6168698 地址: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120号
宣武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3523427 地址: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
祟文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7239743 地址:崇文区双玉中街41号
朝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87314923 地址:朝阳区双龙南里129号楼
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2557505 地址:海淀区海淀南路倒座庙9号
丰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3442474 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石景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8863218 地址:石景山八角北里工商局院内
门头沟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844940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
房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367937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543560 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
大兴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249 地址:大兴区黄村大兴工商分局南楼3层
版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442440 地址:顺义区城关镇便民街西口2号楼
平谷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962872 地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怀柔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642225 地址:怀柔区南马道4号楼
密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057315 地址:密云县沙河村
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74996 地址:昌平区城区镇煤市口胡同
延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187315 地址: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
燕山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10-69336029 地址:燕山工商分局一层
北京市消协投诉电话
北京市消协投诉电话号码是96315。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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