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享有的权利(企业工会享有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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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一、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广大会员来决定的。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会员作为工会的主人有权参加工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方式就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或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会员都有权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或被选为代表,都有权选举工会领导人员或被选为工会领导干部。选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工会各级组织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民主性、群众性,使会员直接或间接参加工会的管理,使工会领导机关树立民主意识,代表体现会员的意志,按会员的意志办事,为会员、职工服务。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照工会章程保障会员各项权利,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选举及改选工会领导机关和工会干部,工会会员也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会员对自己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撤换或罢免,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代表、工会委员必须代表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因此也必须接受会员监督,这有助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工会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助于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工会工作在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工会组织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克服工会干部的缺点错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都必须虚心接受会员的批评,认真依法处理会员撤换、罢免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工会会员有权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发表意见

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权参加管理,发表意见。而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者,又是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组织有义务如实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督促解决。

四、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其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集中体现为工会在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时,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给予具体的保护。因此,职工、会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而在劳动关系中,客观上职工又处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这要求工会组织提供帮助,进行调解协商,甚至直接提出诉讼。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正确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要严格执法进行,维护但不袒护。

五、工会会员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

工会组织就是职工之家、会员之家,工会举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事业,其目的就是为会员服务。广大会员当然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这不仅使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增进身心健康,还可以使会员更加关心、热爱工会,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必须以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宗旨,工会也必须关心职工、会员的文化娱乐生活,积极兴办为职工服务的各种事业,创造条件给会员以各种奖励。

六、工会会员有权利用工会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参加工会的管理,行使各项权利,都需要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的自由。会员有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会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利,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会的会议上,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可以利用工会的报刊,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通过工会会议、工会报刊等阵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探讨、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工会的报刊应当为职工、为会员服务。

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障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广大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

企业工会享有的权利(企业工会享有的权利包括)

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广大会员来决定,贯彻民主的原则。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会员作为工会的主人有权参加工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方式就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或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会员都有权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或被选为代表,都有权选举工会领导人员或被选为工会领导干部。 选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工会各级组织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民主性、群众性,使会员直接或间接参加工会的管理,使工会领导机关树立民主意识,代表体现会员的意志,按会员的意志办事,为会员为职工服务。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照工会章程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实现,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选举及改选工会领导机关和工会干部,工会会员也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会员对自己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代表、工会委员必须代表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因此也必须接受会员监督,这有助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工会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助于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这使得工会工作处于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工会组织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克服工会干部的缺点错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都必须虚心接受会员的批评,认真依法处理会员撤换、罢免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权参加管理,发表意见。 而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者,又是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组织有义务如实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敦促解决。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维护既包括工会在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时,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给予的具体的保护。因此,职工、会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这尤其表现在劳动权益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种 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而在劳动关系中,客观上职工又处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这要求工会组织提 供帮助,进行调解协商,提供咨询,甚至直接提出诉讼。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正确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要严格执法进行,维护但不袒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工会组织就是职工之家、会员之家,工会举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事业,其目的就是为会员服务。广大会员当然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这不仅使会员在活动中受到 教育,增进身心健康,还可以使会员更加关心、热爱工会,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必须以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宗旨,工会也必须关心职工、会员的文化娱乐生活, 积极兴办为职工服务的各种事业,创造条件给会员以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参加工会的管理,行使各项权利,都需要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的自由。 会员有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会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利, 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会的会议上,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可以利用工会的报刊,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通过工会会议、工会报刊等阵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探讨、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工会的报刊应当为职工、为会员服务。 知识总结: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障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广大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条:

一、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该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七、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八、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九、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十、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十一、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十二、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三、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十四、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十五、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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