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8、19、20条,关于级别管辖的一些事。
1、基层法院,永远是最多的一审案子,扎堆,法官很忙。绝大多数的案子的一审,就是区法院、县法院审理(注意,人民法庭也是县区法院,相当于区别了一个地方)。
2、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一审、最高法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的一审,这3种情况,实践中都不常见,前两种的两个重大的定性不好定。像是标的额9000万的,基层法院都可以审理。
3、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极少,那种案子极大多数人关注不到。
因此,近似等于,一审在区县法院,二审在中级法院。
什么样的案件要到高院审判?
高级法院很少审理案件,但以下案件由高院审理:
1 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当事人或检察院不服判决、向高院提起上诉或抗诉的;
2 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或检察院直接向高院起诉的;
3 最高法院依照法律,指定高级法院审理的,或者当事人申诉并立案的。
民事纠纷高级法院会审理吗
需要看情况是否达到是否为重大影响的情况。民事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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