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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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具体途径主要有哪些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1、复议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诉讼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3、其他途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2)行政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4)诉讼救济。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作业1参考答案本题属于小论文,基本原理在 教材第17—19页、第24页、第201页。问答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二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例:张三和李四打架,张三把李四打伤(轻微伤),县公安局对张三作出拘留证15天的决定,张三不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张三可以向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卖淫、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但是,并没有规定到,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2)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 某学者言,作为现代的政府没有资格去做道德的褒贬,因为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这样的一种处罚手段,你就不能够表露出来你的道德评价的态度,对对方进行羞辱的。你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地执法。 当然,老百姓就可以,你可以对卖淫嫖娼进行道德上的辩护,在法律的范围内批评。警方的示众,其实是一种邀请,邀请公众围观,并向着被处罚者拿起第一块石头。就像《圣经》中那个著名的处罚妓女的故事一样。这种示众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本人觉得,在今后的相关的工作中,还是要避免发生类似的错误,要依法执法、科学执法。这样要做好三项工作。(1)深刻认识法治法治,就是一切以法律为依据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即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这里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等。实质上,它不是说法律也要人去执行,而是表明当法律与个人意志相冲突的时候,作为法律所代表的意义是高于个人的意志。根据布莱克斯通的明言,“国王不应当服从任何人,但是应当服从上帝和法律”。具体行政执法而言,就是强调合法性原则.(2)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仅遵守相关的实体法律,还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法。如当对对方作出不利事务的时候,应当是给予其申辩、反驳的机会,作为我们执法者应当是双方的意见都要认真听取,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救济,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在执行的过程中,还要合理执法。也就是主观上的动机要符合法律目的,而且要适应当地的民俗、情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进行执法,也就是贯彻行政合理性的原则。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 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组织实行行政处罚。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2)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当然,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来判断其是否为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显然,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授权就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独自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这里也表明作为治安案件,就是由本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则可以有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来决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机关的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具体如同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当然,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请举例!越详细越好~!!!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2)行政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4)诉讼救济。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行政救济方式哪六种

行政救济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行政赔偿,其中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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