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79条(民诉法179条 民诉法179条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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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终审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一审终审的案件能再审吗

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采取的都是两审终审制度,但如果情况比较特殊的话,就属于一审终审。也就是说,此时只需要经过一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那么作出的审判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也不能上诉,不过却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179条(民诉法179条 民诉法179条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民诉法179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179条

《民事诉讼法》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九、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十、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十一、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十二、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4、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十三、申请再审或申诉是否可以委托代理?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均可以委托代理,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减免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十四、申请再审或申诉,经审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再审?

2、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十五、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审限规定是:如原审是一审案,再审中按六个月审限;如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中按三个月审限。对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结。

十六、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复查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十七、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民诉法179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法定原因】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纵横法律网-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宏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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