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母乳喂养法规(母乳喂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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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

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

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母乳对于婴儿来说是最好的营养,但是其实近年来产妇哺乳困难一直是个问题,尤其是在工作或者公共场合,所以就需要实施我母乳喂养法规,下面是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

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1

一、职场妈妈福利

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另外,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建立母婴室,未建获最高罚5万

在表决通过的条例中可以看到,明确了以下这些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次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

三、禁止医疗机构向孕产妇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对于母乳喂养的态度与专业支持,也是母乳妈妈们关注的焦点,《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等等。

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2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

对于新建的医疗机构和公共交通运输场所,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条例中还特别指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也有具体要求,包括应当独立设置,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要配备专用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婴儿安全保护椅等设施。哺乳区域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使用节能环保和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材料。指示标识应当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图案、文字或者宣传内容。

条例还规定,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母婴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资金将补助母乳库建设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母乳库负责人刘喜红介绍,母乳对正常婴儿是食品、是粮食,而对疾病儿童,则是治疗和抢救的药品,并且没有任何毒副作用。刘喜红说,她所在的广州市妇儿中心母乳库成立至今,已有近450名患病早产儿、重症幼童接受“母乳营养治疗”,最小受惠患儿才出生三天。截至8月,国内已建立共25家母乳库,其中两家在广州。

此次通过的条例中,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需要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用于临床救治和科学研究,供有需要的早产儿、病重患儿等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哺乳期妇女向母乳库捐献母乳。医疗机构应当为母乳捐献者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安全、卫生、便利的捐献条件,可以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母乳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提供经费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范母乳代用品的经营,条例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如果违反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医疗机构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 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母乳代用品销售区域设置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宣传母乳喂养优点的提示语。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这一条款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代用品规范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或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母乳喂养相关法律法规3

首部母乳喂养法规,喂养时间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哺乳期辞退补偿怎么算

哺乳期被辞退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2倍工资款,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另外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果有相关证据(如工作牌、工作证、工资卡、工作服、押金条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算。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首部母乳喂养法规(母乳喂养条例)

妇女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提升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活动。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促进科学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第五条 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第六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和咨询热线电话、制定指导手册、发布宣传片和开展专项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工作,向社会提供母乳喂养知识、母乳喂养咨询、母婴室分布等信息。

本市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媒介和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母乳喂养公益宣传,普及母乳喂养知识,营造有利于母乳喂养的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建立公益性的母乳喂养促进组织,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技术支持服务。

鼓励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参与促进母乳喂养的活动,积极学习母乳喂养知识,支持母乳喂养。第七条 卫生健康、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开展母乳营养、母乳喂养方式、哺乳期安全用药等科学研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金支持。第八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制度;

(二)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三)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通过举办孕妇学校、发放母乳喂养指导手册等多种方式,对孕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的知识与技能;

(四)指导和帮助产妇在住院期间尽早给婴儿哺乳;

(五)实行母婴同室,但产妇需要与新生儿分离救治或者护理的除外;

(六)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向母乳喂养促进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为孕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母乳喂养知识纳入妇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岗位培训内容,每年定期对这些科室的医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育龄妇女、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母乳喂养和预防婴幼儿疾病、合理膳食、促进婴幼儿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和技术指导。第十条 哺乳期妇女患病就医时,医生应当科学指导其母乳喂养和使用哺乳期安全药物。第十一条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者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产妇及其家庭成员使用母乳代用品。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第十二条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母乳代用品销售区域设置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宣传母乳喂养优点的提示语。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

(一)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儿科专科医院应当建设母婴室。

新建前两款规定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

鼓励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

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如下: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因为母乳对于婴儿来说是最好的营养,但是其实近年来产妇哺乳困难一直是个问题,尤其是在工作或者公共场合,所以就需要实施母乳喂养法规,下面是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1

爱婴医院的十条标准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明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宗旨,包括以下十条重要内容: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赌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

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2

实行母乳喂养,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健康,已成为全球行动,为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为使在我院分娩的产妇都能进行母乳喂养,落实好“十条措施”创建爱婴医院,本院特制定如下规定:

1、医院建立母乳喂养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培训、指导、检查母乳哺养工作。

2、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母乳喂养的科学性、重要性、必要性、自觉实行母乳喂养,不允许宣传、推销婴儿代乳品。

3、认真做好孕妇保健和乳房保健技术培训,定期向孕妇及其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

4、产房及手术室医务人员应协助并指导产妇在产后30分钟以内开奶,实行勤哺乳,按需哺乳。

5、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6、婴儿实行母乳喂养,无医学指征,禁止给新生儿喂水或其他饮料。

7、院内严禁给婴儿使用代乳品、奶瓶、橡皮奶头。

8、院内婴儿因病转科,母亲尽量伴同,院外母乳喂养婴儿因病入院,劝其母一同来院,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哺婴。

9、向母亲示范,在母亲婴儿分开时保持泌乳。

10、产后42天、4个月,母婴来医院做健康检查及母乳喂养咨询

母乳喂养的姿势:

1、母亲应该采用放松舒适的坐姿或者卧位。

2、孩子身体贴近母亲,脸向着乳房,鼻子对着乳头。

3、孩子头与身体呈一直线。

4、下颌紧贴乳房。

5、如是新生儿则应用手托住臀部。

6、常见姿势:摇篮式、橄榄球式、交叉式、侧卧式。

医院母乳喂养规定十条3

一、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促进母乳喂养的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和执行国际促进母乳喂养的有关规定。

二、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实施母乳喂养规定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产科医护人员必须做好孕产妇实施母乳喂养的宣传工作,如母乳喂养的好处、母乳喂养的方法等。

四、产科医护人员要帮助、促使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并进行皮肤接触30分钟以上。

五、产科医护人员必须教会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要与其婴儿分离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六、新生儿若无医学指征,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给其喂代乳品或饮料。

七、产科医护人员必须提醒,若无医疗上的需要,母婴一律实行24小时同室。

八、产科医护人员要鼓励产妇不定时、不定量的按需哺乳。

九、产科医护人员要告诫新生儿父母,不要给新生儿用奶瓶及橡皮奶头,也不要宣传、馈赠、推荐和使用母乳代用品。

十、母婴出院后,由本院产后随访小组负责母乳喂养情况的随访,并设热线电话,继续为母乳喂养的母亲提供咨询服务。

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一、从产前建卡起即加强健康教育,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

养的好处和重要性,建立母亲母乳喂养的信心。

1、孕妇人手一册“母乳喂养指南”。

2、孕妇学校老师授课、放录像、问卷、教会孕妇具体母乳喂养的方法。

3、加强对孕妇的营养指导和乳-房护理,教会如何注意乳-房卫生,为哺乳做好准备。

二、孕妇入院待产必须让其再次接受母乳喂养指导。

三、产后半小时内帮助婴儿与母亲皮肤接触大于30分钟,并进行吸吮。

四、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五、鼓励早吸吮,勤吸吮、按需哺乳。

六、提供纯母乳喂养,禁止给婴儿吸人工奶头,取消奶瓶。

七、指导母亲做好乳-房护理,及时解决奶胀等问题,教给哺乳期营养等知识。

八、医护人员要不断更新母乳喂养有关知识,进行必要技术培训,以促进母乳喂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对家属宣教,取得支持,做好出院后随访工作。

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产后哺乳法律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当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提供了保护自己权益的规定: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但基于实际的考虑,这会影响到你的工作。所以尽量跟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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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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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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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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