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73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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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73条规定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经过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据该法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年;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73条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73条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坚实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 73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是特指上述三类犯罪,前两类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后一类属于检察机关侦查,所以上一级是指上一级检察院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刑法73条规定内容

刑法73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缓刑的考验期。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有一定时长的考验期的。就像那些被判处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是二个月的期限;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为一年的期限。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至于缓刑考验的期限,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都是一些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应当变更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73条是什么?(做任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73 条引发广泛争议的内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其言下之意是:“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些情形和是否通知家属毫无因果关系。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人,被国家执法机关控制并监视居住,是很正常、很正当的事情,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的告之全社会?为什么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如果某人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而其家人、亲友和社会都不知其去向,去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受理,这不也是在制造恐怖吗?这不也是一种恐怖活动、恐怖行为吗?

“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能够成为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吗?显然不能,因为除了直接通知家属之外,还可以间接通知,例如公示。法院在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递送传票时,采用的办法就是“公示送达”。

执法机关“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并不等于其家属不在寻找亲人、不在为亲人担忧,并不等于不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情绪,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此,应该在刑侦法里明确规定:“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时,执法机关(或检察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公示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和被监视居住的起始时间和原因。”以使政府的正当执法行为区别于黑社会团伙或其他犯罪分子的暗杀或绑架等恐怖行为。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为什么“可能有碍侦查”?是怕走漏风声?但如果被监视居住人真的是犯罪份子,他突然失踪了,失去联系了,他的同伙难道不首先就会想到是自己团伙的罪行已经暴露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已经开始动手实施调查或抓捕了?难道他们会天真地认为是该同伙在和自己玩游戏躲起来了?会侥幸地认为仅仅是该同伙的手机电池没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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